银行与金融科技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完善顶层设计,压实各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 完善顶层设计,压实各方责任 行业点评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行业报告 银行与金融科技 2022 年 04 月 07 日 强于大市(维持) 行情走势图 相关研究报告 《行业动态跟踪报告*银行*2021 年报综述:稳字当头,改善延续》 2022-04-02 《行业月报*银行*政策纠偏预期改善,继续看好估值修复》 2022-04-01 《行业点评*银行*稳增长信贷发力,防风险压实责任》 2022-03-05 证券分析师 袁喆奇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7060001 YUANZHEQI052@pingan.com.cn 研究助理 黄韦涵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编号 S1060121070072 HUANGWEIHAN235@pingan.com.cn 事项: 4 月 6 日晚间,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安观点: 加强顶层设计,维护金融稳定。过去几年,金融行业一些偶发性的个体风险事件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带来较大扰动,在此背景下完善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迫切性愈发突出,我们认为这也是此次文件出台的主要动因。征求意见稿指出,“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此前,3 月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重点要求,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雷霆落地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内金融稳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压实各方职责,利于风险处置高效执行。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从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多角度提出明确要求,尤其强调要压实各方职责。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详见图表 1):1)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2)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3)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属地风险处置;4)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中央行负责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有助于压实各方责任,建立更为权威、协调的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处置效率。 保障基金托底风险,从严处罚落实股东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置资金保障方面,文件中提及了更多有关市场较为关注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内容,基金定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资金来源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我们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将有助于提升风险处置的效率,并降低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所带来的市场波动。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详见图表 2),未来对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控人的追责处罚将会更为严格。 投资建议:政策纠偏预期改善,继续看好估值修复。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解除市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担忧。展望 2022 年 2 季度,随着稳增长政策的发力以及地产政策的纠偏,行业仍将处于负面预期改善通道中,目前板块静态估值水平仅 0.65x,仍处于历史绝对低位,安全边际充分,我们仍然看好银行板块的估值修复机会。 风险提示:1)宏观经济下行导致行业资产质量压力超预期抬升。2)利率下行导致行业息差收窄超预期。3)房企现金流压力加大引发信用风险抬升。 证券研究报告 股票报告网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银行与金融科技·行业点评 2/ 4 图表1 各主体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 责任主体 责任分工 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 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财政部门 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平安证券研究所 图表2 各主体及人员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风险情形 对应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及人员 股东及实控人 1.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违反规定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2.掩盖实际控制权 3.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 4.隐瞒金融机构真实财务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违规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 6.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权,导致金融风险形成、扩大或者蔓延的情形 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5.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董监高及其他工作人员 1.配合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行为 2.滥用经营管理权利,实施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行为,损害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 责任同上 有关机构和人员 违法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或者违规分配红利 1. 责令限期退回相关资产、股权和分红; 2. 拒不退回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责任机构和人员追缴。 金融机构 1.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2.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运行及预期产生严重影响,可能诱发重大金融风险 3.不履行重大金融风险报告义务或者隐瞒风险实际情况 4.不配合、不执行早期纠正措施、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 5.其他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1. 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6. 若规定的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可以参照本法政府部门及人员的规定同时追究责任。 其他 从业禁止情形:对于以上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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