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零售行业:黄金税收新政解读,规范用途+税率明确,优选品牌及产品力突出的珠宝企业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 | 2025年11月02日优于大市1黄金税收新政解读规范用途+税率明确,优选品牌及产品力突出的珠宝企业 行业研究·行业快评 商贸零售·专业连锁Ⅱ 投资评级:优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张峻豪021-60933168zhangjh@guosen.com.cn执证编码:S0980517070001证券分析师:柳旭0755-81981311liuxu1@guosen.com.cn执证编码:S0980522120001证券分析师:孙乔容若021-60375463sunqiaorongruo@guosen.com.cn执证编码:S0980523090004事项: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正式发布,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国信零售观点:整体内容看,黄金税收新政策总体上明确了黄金原料的用途,并对此实施差异化的税收管理,引导市场参与者减少对黄金的投机行为,同时规范市场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竞争。1)对投资金销售企业而言,以会员身份向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但后续销售环节只能向购买者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可能影响企业客户(经销商、用金企业等)的采购及实物金流通性。但同时利好消费者的投资金需求流向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头部企业,如菜百股份、中国黄金等。此外,菜百股份作为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金币相关销售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于非投资金的饰品销售企业而言,总体上相较于此前的税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投资金的使用目的,对于会员单位的核心税务变化在于从“增值税即征即退+开设增值税专票”到“增值税免税+开设普票+6%计算抵扣”。一方面可能减少了进项税抵扣,使得税务成本有所增加;但同时减少了资金占用压力,企业无需先纳税再退税,后续产业链的抵扣链条完整,也有助于部分企业需求回归金饰品。总体上,在行业层面税收政策大的调整背景下,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强,产品差异化和门店服务水平更易凸显,从而保证利润率稳定。建议继续关注投资金+金饰品双链路销售的企业菜百股份,具备强设计属性及产品力的老铺黄金、潮宏基,以及综合优势显著的传统龙头周大福、六福集团等。评论:根据《公告》内容,一是未发生实物交割的情况下,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这一条与此前税收政策规定一致,对黄金产业链企业的相关税务无变化影响。二是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情况,按照用途(投资性或者非投资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而此前税收政策未严格区分用途。我们下文将分别就投资性和非投资性用途分别进行影响分析: 投资性用途分析1、关于投资性用途的核心税务变化在于,会员单位采购后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则无法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往用途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客户利用增值税发票链条进行“空转”套利的行为或者与供应商之间进行虚开发票等行为。现行规定意味着从上金所会员单位采购并且从事投资金销售业务的企业,再次销售时需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增加了税务费用,不排除进行价格向终端消费者传导的可能。2、《公告》同时规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且客户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2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确实通过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实际上在于鼓励非会员单位的企业用户直接通过交易所购买标准黄金。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目前上市的黄金珠宝公司多为饰品经营业务,或者本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直接在上金所进行原料采购,本身的税务不受此次终端环节增值税专票改为开具普通发票的影响较小。4、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该项税收新规实际上也是倡导消费者从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投资金产品及规范实物黄金的投资行为,非会员单位税务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可能传导给消费者。图1:实物交割用于投资性用途的相应税务流程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注:投资性用途指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含金量 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并销售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非投资性用途分析关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核心税务变化在于从“增值税即征即退+开设增值税专票”到“增值税免税+开设普票+6%计算抵扣”,一方面减少了资金占用压力,企业无需先纳税再退税。不过某种程度上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从 13%变为 6%,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会相应增加。举例而言,假设 A 企业从事黄金饰品零售业务,且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2025 年 11 月 1 日,A 公司从上金所采购一批用于生产首饰的黄金,实际成交价格为 100 万元,加工成首饰后销售,不含税售价为150 万元。则旧税收政策规定下,A 公司最终应纳税额为 8 万元,新税收政策下应纳税额为 13.5 万元。表1:新旧黄金税收政策下非投资用途的企业应纳税额对比(万元)黄金税收旧政策新税收政策(2025 年 11 月 1 日开始)采购实际成交金额100100增值税专票税额100/(1+13%)*13%=11.5,即征即退免税交易所开具的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56不含税售价150150销项税额19.519.5企业应纳税额813.5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分析整理 注:假设该企业为上金所会员单位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3图2:实物交割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相应税务流程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注:投资性用途指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含金量 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并销售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黄金珠宝零售公司大多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后续销售金饰品的税务成本在新规下可能有所增加。不过核心竞争力仍在于产品和服务能力,差异化优质产品供给和服务体验下整体价格传导能力则更为突出,有助于保持利润稳定。不过也有少部分上市珠宝公司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不排除面临供应商采购成本上涨下的价格传导压力。 黄金税收新政对各类参与者的影响汇总表2:黄金税收新政策对黄金珠宝零售企业的影响经营业务是否会员单位采购环节销售环节挑战机遇销售投资性黄金产品是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抵扣进项税向购买方开具普票1、企业客户可能有所减少2、实物黄金在企业之间的流动性可能有所影响个人客户从非会员单位转向具有会员单位资格的企业购买,带动销售否(客户身份从交易所采购)取得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按票面金额的 6%计算抵扣进项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票税务成本增加否(从会员单位采购)取得普通发票向购买方开具普票销售黄金饰品是取得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按票面金额的 6%计算抵扣进项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抵扣有所减少,税务负担增加免收增值税,资金占用压力较小;龙头企业更易凸显抗风险能力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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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零售
2025-11-02
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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