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报行合一”点评:重塑非车险生态,利好承保利润提升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 | 2025年07月09日优于大市1非车险“报行合一”点评重塑非车险生态,利好承保利润提升 行业研究·行业快评 非银金融·保险Ⅱ 投资评级:优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孔祥021-60375452kongxiang@guosen.com.cn执证编码:S0980523060004联系人:王京灵0755-22941150wangjingling@guosen.com.cn事项: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非车险”定义,同时标志着非车险“报行合一”或将正式实施。国信非银观点:近年来,非车险业务持续扩容,在财产险总保费中的占比已从 2019 年的 37.1%攀升至 2024年的 47.4%,贡献接近半数财险保费规模。然而高速发展伴随恶性竞争加剧,部分机构为抢占份额,通过拆分保额、更改标的使用性质变相降费,或虚列“会议费”“咨询费”等科目套取手续费,导致费用结构失真、承保利润承压。此外,应收保费坏账风险积聚,尤其政保类业务因财政支付延迟形成大量“空转保单”,侵蚀险企现金流,为非车险中长期良性发展带来一定压力。《通知》旨在以“报行合一”为锚,推动行业从“规模竞赛”转向“价值深耕”。我们预计手续费率透明化与费用压降直接利好承保利润率的提升,预计头部财险龙头公司的 COR 将得到显著改善,建议关注中国财险、中国平安、中国太保。评论: 明确非车险范围,优化中长期承保盈利能力《通知》首次明确了非车险范围,即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所有保险业务。除车险外,农险及出口信用险为政策型险种,市场化程度偏低,同时意健险同时属于人身险范畴,因此本次政策首次从监管层面明确了非车险业务范围,并针对相应业务提出针对性监管政策,旨在统一行业标准,优化中长期承保盈利水平。其核心是通过“五不得三必须”设定刚性经营红线,直击行业手续费虚高、条款执行走样、应收保费风险及规模导向偏差等“顽疾”。表1:非车险业务范围是否在本次非车险“报行合一”范围中备注车险×于 2018 年开始执行“报行合一”农险×政策性保险(非纯市场化)出口信用险×政策性保险(非纯市场化)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人身险非车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企财险√雇主责任险√工程险√家财险√……√资料来源:金管局,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目前,非车险因部分险种较新,历史定价及理赔经验缺乏,叠加手续费“内卷”,导致行业非车险业务面临加大的亏损压力。以中国人保为例,截至 2024 年末,责任险、企财险及其他险种合计保费收入占比达15.7%,其中责任险及企财险均面临较高的承保亏损压力。2024 年,中国平安的责任险及保证保险 COR 均超过 100%;中国太保责任险及企财险分别为 103.7%及 103.8%。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2图1:2024 年中国人保部分非车险险种 COR(单位:%)图2:2024 年中国平安部分非车险险种 COR(单位:%)资料来源:公司财报,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资料来源:公司财报,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图3:2024 年中国太保部分非车险险种 COR(单位:%)资料来源:公司财报,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新规核心措施:构建非车险全链条监管框架本次《通知》的下发标志着继车险和人身险领域后,“报行合一”(即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条款费率需与备案材料一致)监管正式向非车险领域全面延伸。新规首次明确定义非车险范围排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及意外险,精准锁定企财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与实体经济紧密关联的险种。因非车险险种较多,因此《通知》根据各险种制定了分批实施方案。2025 年 8 月 1 日,所有非车险新产品均需要完成备案;在售的安责险、企财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按照下图所示时间要求完成新产品备案。表2:非车险各险种“报行合一”备案时间表需完成备案时间新产品2025 年 8 月 1 日在售产品安全生产责任险2025 年 9 月 1 日企财险2025 年 10 月 1 日雇主责任险2025 年 12 月 1 日资料来源:金管局、13 精数据,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及其项下所有内容证券研究报告3《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车险费用管控、经营理念、监管举措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1. 费率与条款刚性约束:要求险企严格执行备案条款及费率,严禁通过特别约定、批单等形式变相调整责任或降费。费率厘定需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精算报告必须披露附加费率及手续费率上限,确保透明可追溯。同时建立费率回溯机制,对偏差较大的产品强制调整或停售,从源头遏制价格战。2. 中介乱象整治与费用真实性管理:压实险企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禁止委托无资质机构销售或变相支付手续费(如挂钩保费的“宣传费”“技术服务费”),并要求据实列支费用,严禁虚挂中介业务或虚列费用套取资金。3. 应收保费风险管控:推行“见费出单”制度,对分期缴费设定三大刚性规则:首期保费不低于 25%、1年内分期不超过 4 期、末次缴费不晚于保障终止前 30 日。例外情形仅限备案条款载明的缴费方式(如月缴),避免政策“一刀切”影响特定产品设计。4. 经营导向根本性扭转:要求险企降低保费规模、市场份额等考核权重,提高合规经营与消费者满意度指标,从激励机制上杜绝盲目扩张冲动。表3:《通知》核心内容梳理核心内容优化非车险经营机制第二条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严格费率管控机制第三条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主险的精算报告和附加险的其它备案材料中应明确列示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第四条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额、更改被保险人性质、更改标的使用性质等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第五条财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第六条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者通过与保费收入挂钩的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第七条财险公司应严肃财会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明确应收保费范围第八条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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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2025-07-09
国信证券
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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