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报告_参考模板(李红青律师)

XXX 与 XXX 案类案检索报告 案号: 1 !"#$%&'()*+,-./01234567+89:;<=>?9一、检索问题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检索工具 (一)综合搜索引擎 搜狗微信 (二)案例数据库 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检索方法 (一)关键词检索法 公司、担保、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二)法条倒查法 利用威科先行法条联想功能查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相关的案例。 四、检索结果 (一)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案例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 年第 2 期) 案号:(2012)民提字第 156 号 XXX 与 XXX 案类案检索报告 案号: 2 案情:振邦股份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振邦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加金杰与何易恒、张竞仪与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最高法民申字 1006 号 案情:骏盛公司以及裕景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其中骏盛公司提供担保时,未向债权人提供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无义务审查是否已经召开股东会,亦无义务对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是否为公司股东,均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3. 刘奕与湘潭高新区兆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 3011 号 案情:兆基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且在提供担保时并未向债权人提供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旨在规范公司担保内部表决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的担保行为无效,兆基公司据此主张《借款担保协议》无效,无充分法律依据。即使依据兆基公司申请再审引用的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该条亦同时规定:“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XXX 与 XXX 案类案检索报告 案号: 3 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兆基公司主张刘奕未取得股东会决议无权要求兆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充分法律依据,本案判决认定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合同的效力,未予支持兆基公司提出的《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主张,并无不当。另,兆基公司主张刘奕与赵光华恶意串通欺骗兆基公司提供担保,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兆基公司该项主张,亦并无不当。 (二)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例 1. 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最高法民申 2633 号 案情:圣帝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担保权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要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具体到本案,谢利明在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时未提供《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而敬业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本应对谢利明是否越权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不构成善意。与此相应,谢利明越权出具《反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该保证书对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 蒋炜与金坛市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苏民终字第 00606 号 案情:未经股东会决议,王华以钢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钢材公司的印章,由钢材公司为王华、刘珍娣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是 XXX 与 XXX 案类案检索报告 案号: 4 未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协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已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不仅调整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亦规范公司外部交往事务。因为法律既已将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行为予以明文规定即具有公开宣示效力,蒋炜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免于适用该法律。因此,钢材公司为股东王华借款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理应成为蒋炜“应当知道”的内容。 五、检索分析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有两种裁判观点: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禁止性条款,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表决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未向交易相对方提交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做了严格限制,该条款具有公示效应,属于交易相对方应当知道的内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签署担保合同,交易相对方应当审查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否则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拟裁判案件中,未经股东会决议 A 公司为其股东 C 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对此,因不同的法官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理解的差异,导致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倾向。 六、检索结论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七、检索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提交人: 日期: XXX 与 XXX 案类案检索报告 案号: 5 附:完整案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页码】 2.加金杰与何易恒、张竞仪与襄阳骏盛置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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