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性产业行业养老备忘录系列(一):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小幅扩容
养老备忘录系列(一):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小幅扩容 行业点评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行业报告 前瞻性产业研究 2023 年 12 月 06 日 证券分析师 陈骁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6070001 CHENXIAO397@pingan.com.cn 郝博韬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1110001 HAOBOTAO973@pingan.com.cn 研究助理 石艺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编号 S1060122070019 SHIYI262@pingan.com.cn 事项: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函。 平安观点: 从调整背景来看,现行规章实施超过 20 年,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需求。目前,社保基金所适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于 2001 年,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其适用性逐渐减弱。期间,若社保基金面临丰富投资品种、调整投资比例的需求,主管部门大多通过专项批复进行批准,形成了大量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优化的内容。时至今日,已具有对暂行办法及相关专项批复进行整合优化的必要性。 从调整内容来看,《意见稿》主要针对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进行调整,包括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费率四个方面。 第一,基本原则方面,对投资目标及要求的设置更加符合主权基金性质。基本原则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不再将“流动性”作为前提,并新增了“收益性”、“长期性”原则,实际突出了主权基金的资金特征,从原则上为社保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提供了配置空间(如另类投资等)。二是将投资管理目标由“增值”改为“保值增值”,这实际是与“长期性”配套的调整,允许短期波动,但对长期风险偏好进行控制。 第二,投资范围方面,与《暂行办法》相比,可投资资产类别、直接投资资产类别均显著增加。投资范围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大量扩充了可投资范围,从原本的六、七个大类增加至十余个大类,主要增加了直接股权投资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养老金产品等。二是扩大了直接投资范围,从原本的银行存款及国债两大类扩容至近十个大类。与已有专项批复内容相比,《意见稿》进一步增加了四大类可投资资产类别,分别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套期保值工具,以及货币型、股票型、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第三,投资比例方面,根据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确。除《暂行办法》外,2015 年国常会曾对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了扩围,《意见稿》整体延续了扩围后的投资比例要求,但针对新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优化调整。其中,最值得关注得内容为针对股权实业投资的投资比例上限由原本的 20%增加至 30%。 第四,管理人方面,调整管理人要求,并下调管理及托管费率。其中,管理费率由原本的统一要求改编为分类要求,将股票类、债券类、货币现金 证券研究报告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前瞻性产业研究·行业点评 2/ 6 类产品的管理费率上限分别由原本的 1.5%下调至 0.8%、0.3%、0.1%。将托管费率上限由原本的 0.25%下调至 0.05%。 此外,《意见稿》还对《暂行办法》中所提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各类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均有所增强。 总结:《意见稿》内容相较于《暂行办法》而言,更加突出了社保基金作为主权基金的性质,投资原则更加符合其规模特点与长期性特征。同时,投资范围扩大、投资比例更加明确、管理人要求有所提升、管理和托管费率有所调降,整体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意见稿》来看,本次调整更类似于对前期各类补充性文件的整合优化,更便利社保基金依照相关规章进行投资管理。 图表1 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历次调整结果对比 资产类别 暂行办法(2001) 扩围前(2015 前) 扩围后(2015 后)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调整情况 银行存款、国债 ≥50% ≥40% ≥40%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 ≥40% 银行存款 ≥10% ≥10% ≥10% 银行存款 ≥10% 单家银行存款 ≤存款总额的 50% 单家银行存款 ≤存款总额的 25% ↓ 企业债、金融债 ≤10% ≤10% ≤20%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 ≤20% + 资产证券化产品 ≤10% ≤10% 资产证券化产品 ≤10%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每个交易日) ≤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 ≤40% ≤40% ≤40%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 ≤40% + 实业投资 ≤20% ≤20% 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20% ↑ 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10% 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5% 套期保值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单个投资管理人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额的 5% 单个投资管理人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额的 10% ↑ ≤其管理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其管理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单个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额的 5% +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 20%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 10% ↓ 投资单一股权项目 ≤投资标的总规模10% + 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 ≤投资标的总规模20% + 直接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资料来源:政策文件,平安证券研究所 注:加粗为历年专项批复增加的投资类别,橙色为《意见稿》新增投资类别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前瞻性产业研究·行业点评 3/ 6 图表2 管理费率上限调整对比 类型 暂行办法(2001) 征求意见稿 管理费率 ≤1.5% 管理费率:股票类 ≤0.8% 管理费率:债券类 ≤0.3% 管理费率:货币现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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