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发布转让定价施行细则
1© 202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澳门特区发布转让定价施行细则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政府于2025年8月25日正式颁布《转让定价施行细则》(第11/2025号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施行细则》”)。《施行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澳门特区转让定价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提升澳门特区税收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实现与国际反避税监管体系的接轨踏出了坚实的一步。该细则的落地实施将对澳门特区纳税主体与其跨国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安排、转让定价合规管理等方面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施行细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生效后澳门特区纳税主体发生的受控交易安排。关注要点一、受控交易类型与关联方定义《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澳门特区转让定价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细化关联交易类别与构成关联关系的定义。•受控交易类型:基于《所得补充税章程》第四十三–A条进一步明确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纳税主体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关联方之间的商业或财务交易(即受控交易),包括: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权利或劳务为标的的商业交易;财务交易(包括借贷、资金集中管理、对冲基金、担保保险等);企业重组或改组交易(包括涉及资产转让或补偿)。澳门特区内关联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安排不属于转让定价法规的监管范围。•关联关系:在《所得补充税章程》第四十三–B条基础上,界定符合关联关系定义的八种情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或投票权比例不低于50%的实体和个人、董事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任命、配偶或直属血亲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更多指引。具体关联关系类别可参照本文附件。中国税务快讯第十期 二零二五年九月背景澳门特区政府在2024年12月16日通过的《核准<税务法典>》法案(下称“《税务法典》”)中引入转让定价制度,明确了转让定价概念和关联交易原则,并要求澳门特区的纳税主体与该主体属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税务法典》和《所得补充税规章》中有关转让定价的规定,包括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转让定价调整及适用方法、受控交易资料(即转让定价合规性文档)留存要求及预约定价安排(下称“APA”)等方面的具体细则。《施行细则》的出台对指导澳门特区财政局和纳税主体落实关联交易合规申报、转让定价方法应用和受控交易评估与调整,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谈签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具有重大意义。2© 202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二、转让定价分析程序及调整方法的规定依照“独立交易原则”,《施行细则》补充了受控交易分析原则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细则,明确了对可比交易和可比性分析及其差异调整的具体要求。此外,《施行细则》明确提出财政局评估纳税主体受控交易合理性应采用的可比性分析程序,为财政局采取“间接评估方式”调整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提供了详细的指引。与此同时,关于如何解决纳税主体在跨境受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及相关申请流程亦在《施行细则》中得到明确。•受控交易分析原则:强调每项受控交易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单独分析。两项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并分析仅适用于1)关联交易紧密相连或连续进行以致对其单独分析将导致交易的功能和价值丧失;2)涉及高昂成本;3)不存在可比交易而难以确定交易价格等情况。•可比交易的定义:将非受控交易作为“可比交易”与受控交易进行测试比较时,应符合的条件包括:1)交易属实质上相同(经济特征上属类似或足够相似);2)交易之间或参与交易实体之间的差异不会明显影响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所达成、接受和实施的条款和条件(即使有明显影响,亦可透过有效调整消除该等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主体需对每项交易的事实和情况作出分析,以确定经济特征差异对可比性指标的实质影响,以及确定为消除相关影响需作出的调整。•可比性分析与可比性因素:在确定转让定价方法前,纳税主体需进行可比性分析,包括:准确界定受控交易,识别和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关联可比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相关经济特征,且该可比性分析应基于受控交易的实际执行条款和条件。此外,《施行细则》列举了可比性分析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1)交易标的且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资产、权利或者劳务的特征;2)参与交易实体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3)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订定交易各方之间的责任、风险和利润分配方式的合同条款和条件;4)各方经营所在市场的经济环境;5)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行为和运作的经营策略,及6)其他相关的重要特征,如公共决策的影响、地域或协同效应优势的存在等。《施行细则》要求纳税主体按规则作可比性调整,以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实质差异,提高可比性分析的可靠性。•可比性分析程序和最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程序应考虑对交易方的业务背景进行广泛分析,包括交易期间、业务背景、交易各方承担的功能、风险及资产情况等,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指标,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可比性调整。针对《所得补充税章程》第四十三–E条中列举的转让定价方法,《施行细则》补充细化了各种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及其计算公式与财务指标,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利润分割法或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其他可更好地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及价值创造地的匹配关系的转让定价方法。与此同时,《施行细则》明确最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应是可就独立交易情况下所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最佳及最可靠的估计,同时可在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以及相关实体比较时能提供质量最佳和数量最多的可比性资料,且涉及最少可比性调整的方法。澳门特区财政局(下称“财政局”)将通过可比性分析程序核实纳税主体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发现未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财政局可依据《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C款第一条的规定,参照上述转让定价方法,采用“间接评估方式”调整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财政局的调整计税依据将遵循两大关键规则:1) 采用四分位数统计方法与参考中位值标准:以最近三年可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平均数值范围为基础,按四分位统计方法选取中位值。若受控交易价格或利润低于该中位值,需调整至不低于中位值水平,确保交易定价与独立第三方交易水平一致。2) 调整年度归属:计税依据调整结果需计入受控交易影响的一个或多个课税年度,避免跨年度税基混淆。针对纳税主体跨境受控交易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施行细则》提出两种解决路径以及相关申请流程:1) 相应调整机制:若澳门特区已与另
澳门特区发布转让定价施行细则,点击即可下载。报告格式为PDF,大小0.55M,页数7页,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