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行业《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利好行业负债端进一步改善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3 年 7 月 7 日 行业研究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利好行业负债端进一步改善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 非银行金融 增持(维持) 作者 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 010-57378031 wangyf@ebscn.com 联系人:黄怡婷 huangyiting@ebscn.com 行业与沪深 300 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事件: 7 月 6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同时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为税收抵扣提供便利。 点评: 政策持续推动税优商业健康险规范发展,以更好满足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效政策杠杆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税收支持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2015 年 5 月《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商业健康险参与税收优惠作出初步规定,提出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元/年(200 元/月);同年 8 月《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及产品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同年 11 月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产品规范和管理以及所得税扣除征管问题再次进行规定,并于 2016 年起正式试点;2017 年 7 月该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2022 年 6 月相关部门虽然提出适用个人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险产品范围将根据新发产品进行相应更新,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23 年 7 月 6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提出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并明确相关管理细则。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税前扣除限额维持 2400 元/年(200 元/月)。相较此前规定,2023 年新版《通知》主要内容及核心变化为: 1)产品范围扩容,但保险期限更注重长期保障。《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取消万能账户要求(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产品创设将更加灵活,吸引力有望进一步提升;但是《通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更为严格,相较此前对医疗险的一年期规定,新规要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 3 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 5 年。 2)扩大被保险人范围,鼓励承保既往症(医疗险为强制)及老年人等群体。一方面,《通知》将被保险人群体扩大至除投保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医疗保险不得拒保既往症人群,但可以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及市场需要对其设置不同保障方案,同时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非银行金融 3)赔付率要求虽适当放宽,但仍严格限制以确保产品保障性及普惠性。相较于此前医疗保险赔付率低于 80%的差额部分返还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要求,新规适当放宽,提高险企参与积极性,但仍然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 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同时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若医疗保险产品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 65%,保险公司还需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 4)降低对专业健康险公司的经营门槛,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上年度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 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60%)、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 100%)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但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不受所有者权益限制。 5)税收优惠力度不变,抵扣方式更加便捷。根据《通知》,税前扣除限额仍维持在 2400 元/年(200 元/月),同时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将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税优健康险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产品,并且税收抵扣方式相较于此前投保人通过单位申报更加便捷。 表 1:政策持续推动税优商业健康险规范发展 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13 年 9 月 国务院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 年 8 月 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 年 11 月 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2015 年 5 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首次提出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明确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2015 年 8 月 原保监会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于经营、产品、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015 年 11 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对试点地区、产品规范和管理以及所得税扣除征管问题作出初步规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 款、C 款示范条款,并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 31 个地区开展试点 2015 年 12 月 原保监会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征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16 年 1 月 原保监会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2017 年 5 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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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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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利好行业负债端进一步改善,点击即可下载。报告格式为PDF,大小0.67M,页数5页,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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