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基础研究深度:谈论隐债时,我们在谈什么?
证券研究报告 | 债券市场深度报告 | 债券研究 http://www.stocke.com.cn 1/3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债券市场深度报告 报告日期:2022 年 08 月 20 日 谈论隐债时,我们在谈什么? ——隐性债务基础研究深度 核心观点 作为城投债基础研究专题——隐性债务篇,本文详细地回答了四个问题:(1)隐债是什么?(2)隐债政策怎么看?(3)如何通俗易懂地理解隐债化解?(4)未来城投如何转型? 此外,我们重点提示三个观点:第一,隐性债务注定只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城投隐债监管是只紧不松的,并没有政策周期可言。本轮基建逆周期托举经济的过程很有可能呈现逐渐“去城投化”的特征;基础设施公募 Reits、政策行信贷支持工具、PPP 中的社会资本可能会对基建投资形成替代支撑,基建资金来源无忧。第二,化债不难,短期内展期、置换和重组仍然是主要的化债模式,市场无需对城投因隐债化解产生的风险过度担忧。真正难的是实质偿还债务,债务重组和债务转化模式并没有真正降低宏观杠杆率,债务仍存在于宏观系统中。第三,城投转型并不等于政企之间的关系割裂。转型前,城投平台和地方政府更像是“共存方”,成功转型后二者更像“合作方”。转型后城投不再背靠政府信用,“刚兑信仰”消失是必然的,但是城投违约风险并不会因此显著提高。 ❑ 明得失:全面了解隐性债务 2018 年中发 27 号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做出了最明确的定义: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简单来说,隐债就是政府预算之外、不是由政府举债却(可能)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债务。 在 2014 年“开前门、堵后门”之后,违法违规的融资模式1进一步滋生了隐性债务。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BT、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和PPP;而只有合规的 PPP 模式是被允许用作项目融资的,政策明文规定禁止 BT 模式和含垫资的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外部融资。 (1)BT 模式:①工程验收移交后,政府才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政府和施工方会签订回购协议,协议中会包含政府承诺或担保;②施工方以次作为融资增信的方式,实质上这笔融资已经属于上文中隐债的范畴。 (2)委托代建模式:①政府方可能拉长事件节点,管理费用可能存在垫资的情况,施工方可能根据应收账款进行融资;②可能会涉及回购协议。因此也有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隐债。 (3)BOT 模式:如果涉及回购或政府承诺固定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但整体而言滋生隐性债务的风险要远小于 BT 和委托代建。 相对于显性政府债务,隐性债务的风险要高出一大截。第一,隐债规模庞大,但结构和举债通道分散,隐债隐蔽性强、透明度差,难以进行有效统计。第二,隐债违约会引发财政风险,进而通过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渠道扩散,转化成为金融风险。第三,缺乏债务管理和预警机制,容易产生政府过度举债的风险。第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隐性债务违约率较高。 分析师:高宇 执业证书号:S1230522020003 gaoyu@stocke.com.cn 相关报告 1 2014 年 43 号文定义; 债券市场深度报告 http://www.stocke.com.cn 2/3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 知兴替:隐债化解政策变迁 1994 年开始,地方政府的各类融资行为就具有“非显性化”特征。为了满足资金需求,1994 年之后地方融资行为分成两条主线演进: 第一条主线:“开前门”,由中央主导,由上而下地打破地方不能发债的限制,推动地方政府举债在法律上由“隐性化”向“显性化”转变。具体脉络如下:“1998国债转贷→2009 代发代还→2011 自发代还试点→2014 自发自还试点→2015 新预算法全面打开地方政府发债限制”。 第二条主线:“开后门”,由地方推动,由下而上地规避法律禁止的行为,通过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间接实现融资。2008 年金融危机后,基建投资开始承担逆周期调节作用,由于前期监管部门的政策重心是恢复危机后的经济,因此监管趋松,形成大量问题城投平台。 含有地方信用背书的隐性债务注定只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形成发展生来具有不规范性。企业信用级别的债券强制赋予了政府级别信用,政府为企业兜底,在“四万亿”计划的特殊历史环境的推进下具有“政府信用”和“刚兑性质”的城投债才会野蛮发展,而这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把控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因此,政策监管的主线演变必然是先政企分离后规范政府融资再化解隐性债务。 为应对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以 2010 年 6 月份国务院 19 号文标志,监管部门开始对城投平台举债进行监管。从 2010 年至今,隐债监管核心监管政策的变迁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排查债务→规范融资→十年化债”: (1)2010 年至 2014 年,19 号文时代——审计排查和监管搭建。2010 年,19 号文和 412 号文接连出台,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城投平台的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19 号文及相关文件出台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框架初具雏形,且基本遏制了信贷渠道隐性债务的发展。 (2)2014 年至 2018 年,43 号文时代——债务置换和规范融资。2014 年是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管理切换的分水岭。①新《预算法》打通了地方政府发债的“前门”。②国发 43 号文旨在堵住融资平台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后门”,③财预 351 号指出要清理甄别截至 2014 年底尚未清偿完毕的存量债务。这一政策意味着政府对存量的、不规范的债务进行了集中兜底和置换,试图将所有具有“隐性”属性的债务“显性化”。但是,每年地方政府债发行受到限额管理,仅仅依靠财政预算内资金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仍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地方政府通过违规操作进行预算管理限额外的债务扩张,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剧。因此,2017 年隐债问题被重点提出。 (3)2018 年至今,27 号文时代——十年化债。2018 年和 2020 年审计署两次政府性债务排查结果一直没有公布,结合 2015-2016 年 PPP、政府购买等模式的兴起,以及政策结果上 2018 年审计工作开展前后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来看,2018 年的政府隐性债务审计结果不容乐观,化解隐债的工作变得更加迫切。2018 年非公开出台了两份核心的政策文件,标志了新一轮十年化债计划的开端——中发 27 号文和中办发 46 号文。①明确定义隐性债务;②提出用 5-10 年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也即基本要在 2028 年以前实现隐债清零。27 号文下发后,后续监管政策都以“禁止隐性债务新增,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为主线展开。延续 27 号文精神,中央层面也陆续出台了具体的化债方案,市场核心可关注如下政策:第一,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类政策;第二,区域隐债化债试点类政策:主要包括全域无隐债试点和建制县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两类试点的重要化债政策支持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再融资券的方式来置换一批存量隐性债务;第三,城投融资限制类政策。 不同于地产政策,我们认为城投隐债监管是只紧不松的,并没有政策周期可言。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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