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城生活服务:招股说明书
全 球 發 售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獨家保薦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922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重 要 提 示重 要 提 示: 閣 下 如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任 何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應 徵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Yincheng Life Service CO., Ltd.銀城生活服務有限公司(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全 球 發 售全 球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66,680,000 股 股 份(視 乎 超 額 配 股 權 行 使情 況 而 定)香 港 發 售 股 份 數 目:6,668,000 股 股 份(可 予 重 新 分 配)國 際 發 售 股 份 數 目:60,012,000 股 股 份(可 予 重 新 分 配 及 視 乎超 額 配 股 權 行 使 情 況 而 定)發 售 價:不 超 過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2.28 港 元 及 不 低 於每 股 發 售 股 份 1.90 港 元(須 於 申 請 時以 港 元 繳 足,且 可 予 退 還,另 加 1% 經 紀佣 金、0.0027%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聯 交 所 交 易 費)面 值:每 股 股 份 0.01 港 元股 份 代 號:1922獨 家 保 薦 人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副 牽 頭 經 辦 人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本 招 股 章 程 副 本 連 同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文 件」一 段 所 列 明 的 文 件,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2章 公 司(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條 例 第 342C條 的 規 定 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或 上 述 任 何 其他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預 期 發 售 價 將 由 工 銀 國 際 融 資(代 表 包 銷 商)與 本 公 司 於 定 價 日 以 協 議 釐 定。定 價 日 預 期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星 期 三)或 前 後,惟 無 論如 何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四 日(星 期 一)中 午 十 二 時 正。除 非 另 有 公 告,否 則 發 售 價 將 不 超 過2.28港 元,而 目 前 預 期 將 不 少 於1.90 港 元。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申 請 時 支 付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最 高 發 售 價2.28港 元,連 同1%的 經 紀 佣 金、0.0027%的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0.005%的聯 交 所 交 易 費。倘 發 售 價 最 終 定 價 低 於 每 股 發 售 股 份2.28 港 元,多 繳 款 項 可 予 退 還。工 銀 國 際 融 資(代 表 包 銷 商)經 我 們 同 意 後 可 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上 午 或 之 前,隨 時 將 全 球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及╱或 發 售 價範 圍 下 調 至 低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者(即 每 股 股 份 1.90港 元 至 2.28港 元)。在 此 情 況 下,有 關 下 調 全 球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及╱或 發 售 價 範 圍 的通 知 將 不 遲 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上 午 於《南 華 早 報》(以 英 文)及《香 港 經 濟 日 報》(以 中 文)刊 登。倘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申 請 於 根 據香 港 公 開 發 售 遞 交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之 日 經 已 遞 交,則 即 使 全 球 發 售 項 下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及╱或 發 售 價 範 圍 如 上 述 般 下 調,該 等 申 請 其 後 亦不得撤回。倘基於任何原因,工銀國際融資(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未能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前就發售價達成協議,全 球 發 售(包 括 香 港 公 開 發 售)將 告 失 效 並 不 會 進 行。有 關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及「如 何 申 請 香 港 發 售 股 份」各 節。於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之 前,有 意 投 資 者 應 審 慎 考 慮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全 部 資 料,包 括 本 招 股 章 程「風 險 因 素」一 節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倘 於 發 售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上 午 八 時 正 前 出 現 若 干 理 由,則 工 銀 國 際 融 資(代 表 香 港 包 銷 商)可 終 止 香 港 包 銷 商 根 據 香 港 包 銷 協 議認 購 及 促 使 申 請 人 認 購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責 任。該 等 理 由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包 銷-包 銷 安 排 及 開 支-香 港 公 開 發 售-終 止 理 由」。務 請 閣 下 參閱 該 節 以 瞭 解 進 一 步 詳 情。發 售 股 份 並 無 亦 不 會 根 據 一 九 三 三 年 美 國 證 券 法(經 修 訂)(「美 國 證 券 法」)或 美 國 任 何 州 證 券 法 登 記,且 不 得 於 美 國 境 內 或 向 美 籍 人 士(定 義見S規 例)或 以 其 名 義 或 為 其 利 益 提 呈 發 售、出 售、抵 押 或 轉 讓,惟 根 據 美 國 證 券 法S規 例 於 離 岸 交 易 中 在 美 國 境 外 提 呈 發 售、出 售 或 交 付 的發 售 股 份 則 除 外。– i –預 期 時 間 表倘 以 下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預 期 時 間 表 發 生 任 何 變 動,我 們 將 於 香 港 在《南 華 早 報》(以英 文)及《香 港 經 濟 日 報》(以 中 文)刊 發 公 告。二 零 一 九 年(附 註1)透 過 指 定 網 站www.eipo.com.hk使 用 白 表eIPO服 務 完 成電 子 認 購 申 請 的 截 止 時 間(附 註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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