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
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1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目录前言2数据资产的法律确权探究3数据确权的重要性3我国数据权属现状4数据权属权益的法律讨论8展望与建言11数据资产的估值体系框架的初步探究15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因素16数据资产估值框架体系20数据权属与估值的关系33未来探索方向33数据资产财务核算的现状和展望34数据资产财务核算的重要性34现行会计准则综述36准则研究的最新进展43未来已来,携手并进50结束语51参考文献52联系人53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于2020年4月9日对外公布,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成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数据要素市场化已成为建设数字中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数据资产时代已然来临。数据资产化旨在最大化释放数据的核心价值。当前,各利益相关方的动向亦正在为数据资产化的进程扫除障碍。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成立数据交易市场。2021年7月15日,《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对外公布,其中提出建设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指定和系统建设。据悉,这两所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所预计于今年年底之前成立,挂牌上线时间迫在眉睫。作为数据资产时代的长期践行者与思想领袖,普华永道希望通过本白皮书呼吁各方关注数据资产化的主要痛点及面临的挑战,并就数据资产确权、数据资产估值、以及数据资产的财务核算处理这三个世界级难题提出我们的最新思考与解析,为数据资产化建言献策,为建设数字中国贡献专业力量。2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前言张立钧普华永道中国区域经济及金融业主管合伙人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资产评估中心主任3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数据确权的重要性在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核心资源。数据关系到企业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秩序稳定,甚至已成为各国的核心竞争要素。数据资产化是数据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数据资产化需要克服三个重要且极具挑战的命题:法律角度的数据资产确权、市场角度的数据资产估值与交易、会计角度的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确权是数据流通的前提,可充分保障数据流通各参与方的权益;数据资产估值是数据流通的基础,可保障数据在市场的参与下逐步趋于公允价格;数据资产入表是对数据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可保障数据的经济价值更加准确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在数据资产化的三个命题中,数据确权可能是难度最高、讨论最为激烈的一项。数据确权是数据估值的基础,没有确权,就无法准确地估值与定价,更无法进行后续财务报表的入表与披露;没有确权,健康可持续的数据交易市场也难以运转起来。数据确权已然成为实现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数据资产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数据确权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数据权利属性,即给予数据何种权利保护;二是数据权利主体,即谁应当享有数据权利;三是数据权利内容,即数据主体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数据权利的属性、主体、及其内容的建立和配置,需要从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多维度进行权衡。从个人层面看,在互联网行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对于数据的利用方式已从传统的大数据分析转变为精准用户营销。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许多企业获取利益的核心价值来源,已成为最具价值的大数据类型之一。然而,由数据权属界定不明导致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现实生活中,企业一般通过用户服务协议、隐私协议或个人信息保护协议等方式获取用户授权。企业普遍会在协议中约定其享有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并约定用户使用个人信息产生的数据归企业所有。如此一来,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使用、传送、储存等提出了新的且更为严格的要求,数据资产的法律确权探究4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但缺乏相关数据确权法规,且只能通过法院个案处理的现状导致部分企业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由于用户无法知悉个人的哪些数据会被共享、哪些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部分企业得以利用漏洞,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信息数据任意共享、利用。从社会层面看,随着数据产生量的迅速增长,企业采集的数据维度和类型日趋丰富。然而,缺乏数据权属界定使企业过度收集数据更为便利,并产生数据垄断。此举为企业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继而引发其他企业仿效。长此以往,数据市场集中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剧。企业之间的数据竞争行为,严重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的长远发展。关于数据垄断,我们注意到本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已将滥用数据和算法优势纳入规制范围。我们期待本次修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并遏制数据垄断乱象。从国家层面看,数据权属界定不明也为数字治理和行业监管带来不便。数据确权,是在政务数据、企社数据等领域构建数据采集标准化、数据开放共享、数据交易流通、数据安全饱和等数据治理体系的前提。政企之间数据权属规制的缺失不便于政府行使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尽快完成数据确权立法,将大大提升国家对大数据的安全管控能力、强化国家对关键数据资源的保护,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数字中国建设。数据是未来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础性资源,是数字经济的灵魂。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化道路上必须直面的挑战,健全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资产化的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的数据产权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已成为大势所趋。与世界上绝大多数主要司法管辖区一样,我国现行全国性法律尚未对数据确权进行立法规制。事实上,各国普遍采取通过法院个案处理的方式,尝试借助诸如数据法、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及合同法等不同法律机制来对数据进行确权。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尝试通过法院司法裁判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缺。全国性法律《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正逐步建立一套围绕数据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了监管、合规依据。该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等基本制度,强化了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制度建设,有助于数据生产企业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形成数据保护意识,促进数据产业合理合规利用数据、共享数据和开放数据。从法律的角度设立具有前瞻性的数据类法律,体现了数据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此,数据安全领域迎来实质性监管。然而,以上三部法律均未对数据确权作出明确规定,数据权属仍有待完善。这样的情形在其他产权领域并不罕见,国外地区也是如此。我国数据权属现状5数据资产化前瞻性研究白皮书地方法规我国是数据生产大国,数据增长速度极快。面对如此庞大的数量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在全国立法之下,深圳、上海、天津、广东等地纷纷提出各类数据相关规定。广东省于2021年8月3日公布了《广东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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