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招股书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 香港中旅大厦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1,8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9.09%。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6 月 2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1,800 万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如有) 不超过 11,800 万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如有) 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国信集团、沿海集团及农垦集团承诺:自江苏新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江苏新能回购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股份。江苏新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国能投资承诺:自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江苏新能股份,亦不由江苏新能回购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股份。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6 月 12 日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7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发行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老股转让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四、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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