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招股书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Financial Leas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99 号金融城 1 号楼 8-9、11-19、25-3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3,999.97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1.43%;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2 月 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98,66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本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63,999.9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391,798.3925 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四、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不存在不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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