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航数据有序合规共享和高效融合应用9激活数据要素潜能9根据 《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9遵循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9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依托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共享活动的行为。民航数据共享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平台方。数据提供方:开展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并有权对外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数据使用方:获取、应用数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数据管理方:对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民航数据共享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数据平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的部门、组织或单位。第三条民航数据共享遵循统筹谋划、应享尽享、依法应用和安全可控原则。鼓励和支持行业主体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 2 —平台开展数据共享9推进民航数据共享利用和应用服务。第四条民航局统一领导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工作9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9统筹解决数据共享重大问题。智慧民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智慧办)、民航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数安办)作为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9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民航数据共享工作。民航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本业务领域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统筹本辖区数据共享工作9应当确定本级数据统筹管理部门9负责制定本辖区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9编制本辖区共享数据资源目录9协调推进本辖区数据共享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各运行主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单位 (以下统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作为民航数据共享责任主体9应当确定本单位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并明确其职责9按照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履行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安全等职责。第五条民航行业级数据共享依托行业和各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民航局信息中心根据职责职能负责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与集约利用9拟定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运营规范、数据共享接口规范等9统筹开展行业数据共享开放与融合应用。第六条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平台— 3 —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数据安全规章制度9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共享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工作。第七条民航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9可依法依规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共享数据9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9数据提供方不得拒绝共享。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对在依法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9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章共享类型第八条民航数据共享以不损害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为前提9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数据的共享类型9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部分部门或单位共享使用或仅可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或单位共享使用。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共享使用。列入不予共享的9应说明理由9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列入无条件共享的9应注明使用要求;列入有条件共享的9应注明共享范围、共享条件、使用要求和使用范围。第九条无条件共享数据指经数据提供方同意9可无条件提供给所有数据使用方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民航各级行政机关、— 4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依法依规获取和使用无条件共享数据。第十条有条件共享数据指经数据提供方授权9有条件提供给数据使用方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民航各级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可依法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并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有条件共享包括有条件无偿共享和有条件有偿共享。其中9用于民航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数据原则上应无偿共享9鼓励各运行主体之间相互无偿共享用于提升运行效率、提高安全裕度等用途的数据资源;有条件有偿共享可按照共享协议等方式开展。第十一条不予共享数据指数据提供方明确不提供用于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9必须有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等依据。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十二条民航共享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和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管理。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数据名称、数据描述、数据格式、数据提供方、公共属性、共享类型、安全等级、使用要求、使用条件、使用范围、更新频率、归集平台、共享方式等基本信息。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按照共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9明确责任分工。第十三条民航局制定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9组织编制并— 5 —发布民航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第十四条民航共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主要流程:(一)民航各级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整理提出数据需求和可共享数据资源目录9说明数据需求应用场景并初步判断数据来源9经地区管理局统筹汇总后报民航局。(二)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 “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的原则9根据民航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和专业领域共享数据资源目录9并通过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民航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同步发布该专业领域共享数据资源目录。(三)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专业领域共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第十五条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更新机制9应及时向行业数据统筹管理部门反馈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更新情况。第四章数据归集第十六条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民航局各业务领域数据管理方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9监督本业务领域无条件共— 6 —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归集至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第十七条民航各级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开展数据归集工作9原则上如已存在相应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9应通过所属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汇集数据9各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应与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建立数据汇聚机制。第十八条民航共享数据归集方式包括物理汇聚和数据接口逻辑接入。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的9应按目录要求的更新频率汇聚全量共享数据;鼓励各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通过数据接口逻辑接入方式将数据接入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第十九条民航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作为民航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和交换枢纽9面向社会和行业提供跨层级、跨领域数据共享交换服务。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进行数据共享交换的业务9原则上应通过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实现。第二十条数据提供方对其所提供的数据质量负责9应按照“谁提供9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数据治理9保证所归集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9接受数据质量评价考核。第五章数据的获取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数据获取与使用应当征得数据提供方和数据管理方同意。民航数据共享以数据调用服务为主9可根据具体业务— 7 —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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