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教育投资蓝海,托育行业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证券研究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教育投资蓝海:托育行业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2019.7.11 中信证券研究部 核心观点 姜娅 首席消费产业 分析师 S1010510120056 冯重光 教育行业分析师 S1010519040006 联系人:刘欢 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就《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0-3 岁婴幼儿阶段托育机构迎来国家标准,托育机构经营与投资从此有章可循,行业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卫健委就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征求意见。2019 年 7 月 8 日,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两份文件主要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思想制定,是对《2019 政府工作报告》托育相关内容的具体落实。 ▍照护产业受益全面二胎政策,是消费升级的重要体现。0-3 岁婴幼儿照护并非属于正规教育体系序列内,是更加市场化的服务行业。全面二胎政策放开背景下,80 后、90 后独生子女一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托育机构设置和管理规范的出台将在保障婴幼儿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消费需求。 ▍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置具体标准托底。文件内容支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同时允许托育机构自主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通过市场力量满足家长多层次需求,通过允许托育机构选择非营利性支持普惠照护服务。除此之外,两份文件对托育机构设置的流程和软硬件标准作出明确底限规定,以保障照护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包括: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限不低于 3年、生活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 3 ㎡,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 2 ㎡,等等。 ▍托育机构价格市场化,盈利能力预计与培训机构相当。《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条款显示托育机构可以实现市场化定价。我们以一家位于上海浦东塘桥的托育机构为参考测算,假设 150 学生规模、托育人员及其他员工 40 人,单人平均成本 12000 元/月,场所租金 6 元/平米、物业费 5 元/平米、800 平米,以及考虑市场推广等费用,预计单店净利率低于 15%。 ▍风险因素:政策调整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政策为纲,配置职教、高教、信息化。总的来说,此份关于托育机构的政策文件对教育板块投资影响甚微,但是侧面反映国家及各部委对教育及相关领域的重视。我们的观点:政策是教育行业投资最基础逻辑,重申以政策为纲,重点配置职业教育、教育信息化等受益于政策方向的赛道,龙头为先。推荐充分享受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红利的职教龙头中公教育,建议关注中国东方教育;配置高教股:中教控股、民生教育等;推荐龙头优势显著、成长空间看好的教育信息化龙头视源股份;关注 K12 课外培训龙头好未来、新东方,早教标的美吉姆配置机会。 重点公司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 简称 收盘价(元) EPS(元) PE 评级 2018 2019E 2020E 2018 2019E 2020E 视源股份 77.57 1.53 2.00 2.80 51 39 28 买入 中公教育 13.13 0.19 0.26 0.32 69 51 41 买入 三爱富 10.79 1.21 0.53 0.66 9 20 16 买入 鸿合科技 64.97 3.27 2.95 3.31 20 22 20 买入 美吉姆 13.40 0.09 0.47 0.52 247 48 44 增持 中教控股 11.94 0.33 0.42 0.47 32 25 7 买入 资料来源:Wind,中信证券研究部预测 注:股价为 2019 年 7 月 5 日收盘价;A 股股价、EPS 单位CNY;港股股价单位 HKD,EPS 单位 CNY,港币汇率 0.88。 教育行业 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 21526386/36139/20190711 18:1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解读|2019.7.11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1 事项 2019 年 7 月 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家卫健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组织起草了上述两份文件,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设置标准》分总则、设置区域、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功能职责、附则六章,共计 29 条;《管理规范》分总则、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九章,共计 46 条。 表 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 详情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设置区域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设施设备 第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 收托 2 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 2 ㎡,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人员规模 第十七条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 150 人 第十八条 一般设置乳儿班(6-12 个月,10 人以下)、小托班(12-24 个月,15 人以下)、大托班(24-36 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 18 人 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第十九条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 1:3,小托班 1:5,大托班 1:7。每个班至少有 1 名托育人员。 第二十一条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 功能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卫建委,中信证券研究部 表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 详情 总则 登记备案 第四条 托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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