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行业:两部委发布车辆购置税具体细则,中长期利好汽车消费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动态 两部委发布车辆购置税具体细则,中长期利好汽车消费行业动态信息 事件 5 月 23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就车辆购置税发布了九条有关具体政策。5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由理念层面落地为基本制度保障。 车辆购置税的落地经历了三个阶段,其前身是自 1986 年起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款专用于公路建设;国务院于 2000 年 10 月 22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2018 年 12 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施行了 19 年的《暂行条例》将被取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将由现行的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将来想要更改购置税率需经过人大审批。5 月 2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委再次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自 2019 年 7 月1 日实施。5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两部委相继公布车辆购置税具体细则以及征收管理细则,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具体措施,是政府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体现,中长期利好汽车消费。 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政策至 2020 年,五类车继续享有免税政策。 《购置税法》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10%,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 172 号)自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购置税法》还明确了 5 类车辆可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及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等,其中,后两类车辆为法律新明确的免税车辆类型。 维持 买入 余海坤 yuhaikun@csc.com.cn 010-86451002 执业证书编号:S1440518030002 陶亦然 taoyiran@cs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1440518060002 发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29 日 市场表现 相关研究报告 -29%-19%-9%1%11%2018/5/292018/6/292018/7/292018/8/292018/9/292018/10/292018/11/292018/12/292019/1/292019/2/282019/3/312019/4/30汽车整车上证指数汽车整车 1 汽车整车 行业动态研究报告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取消自购车辆“价外费用”条款,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此次两部委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明确了消费者买车时的计税价格依据购车时的实际价格为准,与 2001 年开始实施的《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方式发生了改变。根据《暂行条例》第六条里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新《购置税法》第六条将将表述变更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根据 2014 年 12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第十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未来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价外费用将不再计入计税价格,改善了过去计税价格偏高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消费者购车的成本,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销商对这部分费用执行力度偏弱,预计对行业整体影响相对有限。 全面废止“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尊重市场经济发生“正当理由”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另根据目前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而新《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意味新法全面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消费者未来将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交纳车辆购置税。一方面,这是政府尊重纳税人权益,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体现;另一方面,当前乘用车市场目前由于处于清退国五库存阶段,价格促销力度相对较大,指导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偏差值较大,导致很多最低计税价格偏高,而新《购置税法》下消费者可以避免此类冲突,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交税,有利于促进此类情况下消费者购车成本进一步降低。 2 汽车整车 行业动态研究报告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图表 1:车辆购置税法相关政策梳理 时间 发布方 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2000.10.22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10%,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2009.01.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 2009 年 1 月 20 日至 12 月 31日购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09.12.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购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4.08.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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