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七:教育部修订《民促法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 年 4 月 22 日 教育 教育部修订《民促法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 ——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七行业简报 分析师 刘凯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2) 021-22169324 kailiu@ebscn.com 事件: 2018 年 4 月 20 日,教育部发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 点评: 修订草案对原《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修改了 31 个原条文,新增 19 个条文,删除 8 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本次修订草案有以下几大亮点:(1)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2)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3)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4)规范教育培训机构;(5)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6)强化教师权益保障等。 在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方面,基本目标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政府奖励表彰的范围;(2)增加扶持政策范围,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鼓励设立保险产品等;(3)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4)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 在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以及招生规定方面,(1)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2)对学历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做出特别规定,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办学条件;(3)规定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招生范围进行规范,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 在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方面,(1)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文化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2)在线文化教育培训,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3)严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或测试活动;(4)鼓励有质量的培训机构发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城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 投资建议。修订草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规范,(1)大型培训机构扩张校区实行备案制,有利于优质培训机构加密扩张;(2)在线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将规范整个在线教育行业;(3)成人非学历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IT 培训、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迎来快速发展期。我们建议关注细分产业链的优质上市/挂牌公司(1)A 股:龙头主线建议关注视源股份;成长主线建议关注文化长城、开元股份、百洋股份、科斯伍德、汇冠股份、盛通股份;(2)三板:朗朗教育、世纪明德、华腾教育、星立方、新道科技、培诺教育;(3)美股:好未来、新东方、博实乐、海亮教育、瑞思学科英语、达内科技;(4)港股:中教控股、枫叶教育、民生教育、宇华教育、新高教集团。 2018-04-22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1、关注智能交互显示领域龙头企业视源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交互平板份额领先,教育平板产品“希沃”、会议平板产品“MAXHUB”领跑国内市场。公司主营业务之二液晶显示主控板卡出货量居全球首位,且单价较高的智能电视液晶显示主控板卡占比不断提升。此外,公司积极布局衍生业务,智能家居和汽车电子有望率先爆发。我们维持公司 18-20 年归母净利润预测为 9.60、13.28、17.03 亿元(3 年 CAGR 为 33.2%),EPS 2.36、3.27、4.19 元。考虑公司有望于 18 年重新步入快速成长通道,维持“买入”评级。 2、关注政策红利驱动下的职业教育培训行业。(1)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我们预计 2018 年市场规模约 6000 亿元,细分领域包含企业管理培训、财经会计培训、驾驶执照考试培训、人才招录和资格认证考试培训、IT 培训等。(2)2018P/E:文化长城 16x、百洋股份 26x、开元股份 28x。(3)《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陆续出台,有望促进职业教育行业快速发展。 3、关注政策红利驱动下的教育信息化行业。(1)我们测算 2017 年教育信息化行业 B 端和 C 端市场空间约 3000 和约 2200 亿元。大数据测评、平台型生态、人工智能与销售模式创新驱动教育信息化行业拥有广阔成长空间。(2)2018P/E:视源股份 35x,汇冠股份 30x。(3)2018 年 2 月 6 日, 《教育部 2018 年工作要点》正式发布,提出将进一步深化教育信息化建设。 风险因素。教育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教育经费不足等。 表:修改稿与原稿条例异同点对比 现行条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2018-04-22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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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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