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观察2022年第3期(总第 400 期):新加坡金融立法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的借鉴*
Ω 中银研究产品系列 ● 《经济金融展望季报》 ● 《中银调研》 ● 《宏观观察》 ● 《银行业观察》 ● 《人民币国际化观察》 ● 《国别/地区观察》 作 者:王方宏 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 王少辉 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 电 话:0898 – 6656 3742 签发人:陈卫东 联系人:刘 晨 电 话:010 – 6659 4264 * 对外公开 ** 全辖传阅 *** 内参材料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 年第 3 期(总第 400 期) 新加坡金融立法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的借鉴* 2021 年 6 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布后,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做好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的要求,完善金融配套立法日益迫切。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需要配套的金融法律,完善中国特色自贸港法律体系;二是高水平金融开放需要高标准金融立法保障,形成更高层次的金融开放格局,需要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构建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三是金融风险防控需要金融法治先行,完善金融立法是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开放伴生风险的基础;四是金融创新需要法律创新与之良性互动,海南自贸港正在落实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跨境资产管理试点等突破性开放政策,既为金融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将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固定。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新加坡自 1965 年建国以来,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渐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中心,其金融立法经验值得借鉴。本文从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发展、主要领域、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总结其主要特点,分析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需求,就如何借鉴新加坡经验加快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提出政策建议。 研究院 宏观观察 2022 年第 3 期(总第 400 期) 1 新加坡金融立法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的借鉴 2021 年 6 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布后,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做好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的要求,完善金融配套立法日益迫切。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需要配套的金融法律,完善中国特色自贸港法律体系;二是高水平金融开放需要高标准金融立法保障,形成更高层次的金融开放格局,需要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构建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三是金融风险防控需要金融法治先行,完善金融立法是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开放伴生风险的基础;四是金融创新需要法律创新与之良性互动,海南自贸港正在落实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跨境资产管理试点等突破性开放政策,既为金融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将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固定。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新加坡自1965 年建国以来,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渐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中心,其金融立法经验值得借鉴。本文从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发展、主要领域、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总结其主要特点,分析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需求,就如何借鉴新加坡经验加快海南自贸港金融立法提出政策建议。 一、新加坡的金融法律体系 (一)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发展历程 1.建国初期——金融法律制度的初创 新加坡建国初期金融法律制度基本继承自殖民时期,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从 70年代开始逐步健全金融法律制度,建立宽松的金融环境,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管理制度,到 70 年代末,对外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国际金融中心雏形初具。 基础框架方面:1970 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银行法》,成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集中行使金融监管职责;1967年制定《货币法》后进行了多次修订,1973 年新加坡元与马来西亚货币彻底分家,实现货币政策自主。 2 2022 年第 3 期(总第 400 期) 外汇管制方面:1971 年颁布《外汇管制法》后,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78年撤销所有外汇管制,吸引外资银行到新加坡经营亚元,并通过货币互换安排推广新加坡元。 金融市场方面:1973 年,新加坡设立股票交易所,颁布《证券业法》,取消非本地居民购买证券的限制;1978 年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所,促进黄金市场的发展;1975 年实行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 离岸金融方面:1968 年 10 月,政府批准美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设立第一个亚洲货币单元(Asian Currency Unit,ACU),1970 年 MAS 成立后,ACU 的审批、发放由MAS 负责,颁布附属法规明确从事离岸业务与国内业务分账管理。 2.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转型 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加坡政府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积极应对新形势下金融发展变化,推进金融业开放,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监管的法律规定。 金融业开放方面:对《银行法》进行多版修改,在 2001 年颁布《银行业条例》,加大银行业开放,设立特准全面银行,扩大新加坡元业务范围;《证券期货法》取消外资机构处理交易的最低限额;不断完善《保险法》,2000 年全面放开直接保险业。 金融监管方面:1998 年末,修改银行资本充足率 12%规定,不再要求全部是一级资本;2001 年整合《证券业法》《期货交易法》等多部法律为《证券期货法》,强化投资者保护及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2005 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加强对存款人利益保障的监管。 宏观观察 2022 年第 3 期(总第 400 期) 3 图 1:新加坡主要金融法律立法时间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经过持续的修改,新加坡的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完整的纵向和横向覆盖体系: 从纵向法律体系看: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本法,所有金融活动必须遵循宪法规定;宪法之下,成文法对金融活动涉及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律进行规范;法律之下,针对金融活动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细节问题,通过大量的附属法规进行规范;除成文法外,承认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在审理金融活动时会依据以往的司法判例。 从横向规范类型看: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包括规范一般关系的《民法》《公司法》等基础民商事法律和附属法规;又包括规范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外汇管制法》《货币法》等监管法律和附属法规;还有规范不同金融行业领域的《银行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等具体法律、附属法规;还包括解决金融活动争议的《新加坡法庭规则》《新加坡仲裁法》《新加坡调解法》等。 1965 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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