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金砖法务特色专区”典型案例集
201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 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典型案例集“金砖法务特色专区” 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 典型案例集“金砖法务特色专区” 海丝中央法务区 海丝中央法务区“金砖法务特色专区” 典型案例集﹃金砖法务特色专区﹄典型案例集海丝中央法务区PREFACE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刻演变,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为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深化务实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和平台。为服务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 2022 年 9 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海丝中央法务区面向金砖国家法律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共同打造“金砖法务特色专区”。三年来,海丝中央法务区相续设立金砖司法服务中心、金砖仲裁服务中心、金砖法律服务中心,积极面向金砖国家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国际仲裁与涉外法律服务,为金砖创新基地建设提供了高水平法治保障,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经向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征集,并经过严格筛选,本案例集共收录涉金砖国家的司法保障、仲裁创新与法律服务案例 27 个,旨在为各类机构提供有益参考。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二〇二五年八月 序05司法保障01 / ONE JUDICIAL PROTECTION一、司法保障篇 JUDICIAL PROTECTION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Xiam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ase厦门海事法院案例Xiamen Maritime Court Case二、仲裁与法律服务篇 ARBITRATION AND LEGAL SERVICES投资合规Investment compliance市场风控Market risk control争议解决Dispute Resolution仲裁创新Arbitration Innovation三、海丝中央法务区主要入驻机构 MAIN INSTITUTIONS OF MSRCLD目录0616 27323742440607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中俄两国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案涉仲裁裁决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作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依法具有管辖权。Agerratum 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仲裁裁决等证据符合《纽约公约》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案涉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亦不违反我国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故依法当庭宣判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此外,在法庭多轮悉心协调、疏导下,当事双方在庭后当庭达成执行和解。高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评价一国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审查过程中,依托厦门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以“法官+教授 + 博士生”的研讨方式,围绕《纽约公约》充分调研论证,夯实理论基础。本案在不到 3 个月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案件受理、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邀请市人大代表、涉金砖企业代表等观摩庭审及座谈,当庭宣判、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依法高效承认与执行俄罗斯仲裁裁决,丰富我国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理念的生动司法样本,同时实现以个案妥善化解“小切口”助力金砖国家经贸合作“软联通”,进一步提升金砖国家司法协助成效。法院审判 COURT TRIAL典型意义 TYPICAL SIGNIFICANCE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案例 1Agerratum 公司与厦门特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俄罗斯 Agerratum 公司向厦门特某公司购买速冻茄子块,双方约定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适用规则和条例解决合同争议。因厦门特某公司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Agerratum 公司提起仲裁进行索赔。2023 年 11 月,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裁决厦门特某公司向 Agerratum 公司偿付本金欠款、罚款等共 110626.95 美元。同月,Agerratum 公司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案情简介 CASE INTRODUCTION0809新时代背景下司法不仅肩负执掌法律裁判纠纷的传统职责,同时也担负着协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一些国家人为设置国际贸易壁垒且不时恣意寻找借口制造事端,对此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具有敏感因素涉外案件时,既要依法及时行使司法主权,公正、平等地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加强风险防控谨慎应对敏感因素,切实发挥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本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的同时,促使外国当事人尊重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典型意义 TYPICAL SIGNIFICANCE进口小叶紫檀的行为涉嫌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濒危物种犯罪行为,且桑沙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为防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国际争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对该案启动重大涉外敏感案件预警机制,严格依法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共同向张某锋返还货款。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合意从印度走私小叶紫檀,双方对于合同的违法性均具有同等过错,故驳回了张某锋关于赔偿利息的诉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桑沙一方主动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缴纳了其作为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案例 2张某锋与印度商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锋与印度籍公民桑沙·纳·米拉及其配偶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桑沙一方从印度以棉纱名义发印度产木头小叶紫檀到中国厦门口岸,并出售给张某锋,供方应在收到定金后 15 天内发 15 吨印度小叶紫檀,除小叶紫檀的货款外,需方还须支付棉纱的货款,并确认合同签订前张某锋已向桑沙一方支付货款。后因桑沙一方未向张某锋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张某锋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桑沙一方退还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向在中国境内的桑沙送达应诉材料时,桑沙以其系印度公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为由拒收材料,并称其不信任中国司法、要向印度使领馆寻求保护。鉴于桑沙等人意图从印度向中国境内法院审判 COURT TRIAL案情简介 CASE INTRODUCTION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011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厦门某科技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清楚、明确、肯定排除该公约适用,选择了国内具体法律作为准据法,则不应适用该公约。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本案争端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依法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障外国当事人对法律的可预期程度,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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