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1证券代码:000020 200020证券简称:深华发A、深华发 B公告编号:2025-14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一、重要提示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适用 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适用 不适用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适用 不适用二、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简介股票简称深华发 A 、 深华发 B股票代码000020、200020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牛卓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 6 楼 618电话0755-86360201电子信箱huafainvestor@126.com.cn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 否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收入(元)456,179,344.73408,182,515.9111.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4,339,974.1110,054,579.8042.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0,855,611.299,543,356.0813.7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0,418,371.46-613,862.75-9,742.33%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60.035542.5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60.035542.5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9%2.70%0.79%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总资产(元)745,729,920.18680,192,681.509.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417,998,982.04403,659,007.933.55%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3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单位:股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8,422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份状态数量武汉中恒集团境内非国有法人42.13%119,289,8940冻结119,289,894赛格(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5.85%16,569,5600不适用0姚明境内自然人2.78%7,858,1960不适用0GOOD HOPECORNERINVESTMENTSLTD.境外法人2.50%7,072,0000不适用0长江证劵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89%5,355,2490不适用0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40%3,960,1170不适用0李中秋境外自然人1.00%2,830,0000不适用0勝銀投資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50%1,408,6000不适用0刘理彬境内自然人0.37%1,060,7420不适用0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35%978,8730不适用0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前十名股东中,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勝銀投資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无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 不适用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适用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适用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4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适用 不适用三、重要事项(一)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曾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合同书》(详情请见 2009 年 4 月 30 日的公司公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路的两块工业用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7226760 号”与“深房地字第 7226763 号”、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 4.82 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 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5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明确在土地开发之前本公司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 50.5%、武汉中恒集团占 49.5%。经公司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 年 9 月 12 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作出裁决,2018 年 8 月 29 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制执行申请。2019 年 10 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不予执行”被依法驳回,深圳万科可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 年 4 月中恒半导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上述两块土地过户并赔偿经济损失 5200 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进展详见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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