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加大力度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
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加大力度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证券研究报告能源化工首席证券分析师:陈淑娴,CFA执业证书编号:S0600523020004联系方式:chensx@dwzq.com.cn能源化工分析师:周少玟执业证书编号:S0600525070005联系方式:zhoushm@dwzq.com.cn2025年07月21日◼事件:202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从2025年6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成品油生产和销售行为。◼加大成品油消费税监管力度,炼油及销售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国家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执法力度,继续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合法经营的企业将面临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而非法经营的企业或将被逐步清除,导致行业集中度提高。◼我国半数加油站为民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总量约为全国消费量的25%。1)从加油站分布来看,2023年我国合计12.3万座加油站,主要分布于山东、河南、河北、广东等区域。其中,民营加油站数量庞大,约6.4万座(占我国加油站总数的52%);其余5.9万座加油站由央企三桶油、其他外资拥有。2)从成品油销售量来看,2024年我国成品油消费量合计3.9亿吨,其中民营加油站成品油销量约1.0亿吨(占我国成品油总消费量的25%)。2核心要点◼政策推动我国炼能走向规范化、规模化。从炼能情况来看,截至2024年底,我国炼化产能合计9.55亿吨/年,接近炼能红线,主要由央企三桶油、其他国企、民营地炼构成。从政策端来看,◼1)2024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计划提出:①到2025年底,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炼油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②全面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进一步提高炼油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逐步淘汰限制类工艺和装备。◼2)2024年7月,新华社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发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文件指出,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相关标的: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600028.SH/0386.HK)、中国石油/中国石油股份(601857.SH/0857.HK)。◼风险提示:监管执行效果不及预期;落后产能出清速度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国际油价大幅波动风险。3核心要点1. 成品油消费税基本情况目录41.1. 成品油消费税总结要点1.2.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革新(2012-2024年)1.3. 我国炼化产能情况1.4. 我国加油站情况◼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烟、酒、油、车等15个税目。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此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已对征收范围和收税比例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2024年的消费税改革文件指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指将交税方从生产端的炼厂,转移至销售端的加油站)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成品油消费税新政不断推进,有望加快推动落后地炼产能的退出,有利于国营炼厂。随着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前期交税不规范的民营炼油厂将失去一定的价格优势,这将促使炼厂提质增效,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国营石油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供应链和销售网络,消费税改革后,这一优势将更加凸显,市场份额有望扩大。◼推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后移政策仍存在难点:终端加油站的利润将受到影响,尤其是数量众多,但盈利能力偏弱的民营加油站(2023年,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48%,但销量占比仅25%),他们可能会采取某些措施来少交消费税;且消费税后移,也对国家征管范围、征管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 成品油消费税总结要点5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注:汽油密度按照1388升/吨,柴油密度按照1176升/吨我国汽油和柴油消费税额历史变化调整时间点 汽油(元/升) 柴油(元/升) 汽油(元/吨) 柴油(元/吨) 备注 自 1994 年起 0.2 0.1 278 118 1994 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0.2 0.1 278 118 2005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0.2 0.1 278 118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1 0.8 1388 941 自 2014 年 11 月 29 日起 1.12 0.94 1555 1105 自 2014 年 12 月 13 日起 1.4 1.1 1943 1294 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 1.52 1.2 2110 1411 61.2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革新:2012-2013年发文◼(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截至2018年9月,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已历经4次大幅上调,汽油消费税从0.2元/升(约278元/吨)增至1.52元/升(约2110元/吨),柴油消费税从0.1元/升(约118元/吨)增至1.2元/升(约1411元/吨)。◼部分炼厂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炼厂环节征收,若炼厂按照成品油的实际生产量缴纳消费税,则成品油出厂价势必较高,在面对下游成品油批发商及终端零售加油站时没有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考虑到成品油的产品属性较难判断(似油非油),因此一直以来部分炼厂(尤其是地方炼厂)通过“变名销售(把成品油当做化工品来卖)”的方式避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从而获得更高的盈利。但是,炼厂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一方面没有尽到诚信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严格定义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对炼厂的变名销售行为进行针对性堵漏:•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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