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
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1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摘要新国九条对市场制度、行业监管、长期投资、深化改革等重要领域作出方向性引导,其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监管领域。沪深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对实现盈利而不进行股利分配或分配比重过低的公司实施 ST,并限制控股股东或实控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随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政策的持续完善,境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呈上升趋势,大市值公司是 A 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主力,同时各类型企业股息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今年以来,沪深京市场共有3887 家宣告实施分红,分红金额累计达 2.23 万亿元,股息率整体超过 2.6%,分红参与率达到 72.6%。此外,REITs 高分红属性突出,进一步受到关注。境内市场红利指数体系日益丰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的指数产品,不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从最初的单市场或跨市场股息率策略,到结合沪深300、中证 500 等宽基指数与中证行业分类形成覆盖各盘别、各行业的红利指数体系。2013 年前后,随着市场对 SmartBeta 指数的认知度不断提升,红利逐渐开始与低波、价值、质量等因子相结合,红利指数体系日益丰富。与此同时,红利指数化投资产品不断发展。截至 2024 年 7 月底,境内红利类指数基金产品共 44只,基金规模合计 889 亿元,与 2023 年初相较规模增长超过 400 亿,增量持仓中险资居多。展望未来,新“国九条”同时提及加强企业分红监管,引入中长期资金,红利指数化投资面临发展机遇。一方面,上市公司分红共识将得以加强,红利指数体系有望持续完善;另一方面,红利指数收益特征与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配置需求相对匹配,亦能更好发挥服务居民财富管理作用。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2一、新“国九条”及配套规则落地见效,推动上市公司分红改善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等9个部分,简称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新“国九条”从投融资端等多个方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市场制度、行业监管、长期投资、深化改革等重要领域作出方向性引导。新“国九条”对分红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一是要求公司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并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二是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一方面,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另一方面,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再者,引导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为响应新“国九条”精神,沪深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包含现金分红相关条款,明确分红不达标触发风险警示、限制大股东减持情形,如对实现盈利而不进行股利分配或分配比重过低的公司实施ST,对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限制控股股东或实控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等。表 1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分红相关要求市场板块具体条件上海主板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将被实施 ST。科创板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将被实施 ST。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3 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公司,可豁免实施 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深圳主板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将被实施 ST。创业板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3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将被实施 ST。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3 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公司,可豁免实施 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股东减持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 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实际上,长期以来监管机构对公司现金分红均保持较高关注。2006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提出明确指标,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将之提升至百分之三十。2012年、2020年,在修订后的《证券法》等政策文件中,从机制上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的施行,如在定期报告、上市公司章程中必须引入现金分红条款,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一步提升现金分红的透明度;2023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发声,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简化中期分红程序,并对分红不达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等实施减持限制。表 2 历年重要分红政策一览时间政策文件监管要求2001/3/28《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公司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4/12/7《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2006/5/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08/10/9《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新“国九条”等政策驱动下红利指数投资发展与展望4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应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2012/5/9《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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