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招股说明书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8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79,479,104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中山欧普、王耀海、马秀慧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中山欧普、王耀海、马秀慧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28 日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21,479,104 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5,8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579,479,104 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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