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八:重庆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21省市已颁布民办教育细则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 年 6 月 13 日 教育 重庆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21 省市已颁布民办教育细则 ——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八 行业简报 分析师 刘凯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2) 021-22169324 kailiu@ebscn.com 事件: 2018 年 6 月 6 日, 重庆市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点评: 《重庆市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要目标,是上位法律《民促法》、国务院文件《若干意见》、配套政策《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的配套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 2018 年 6 月 11 日已有湖南、吉林、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上海、湖北、浙江、内蒙古、河北、陕西、河南、海南、江苏、青海、广东、贵州、宁夏、重庆共 2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重庆市实施意见》包括 6 个章节和 29 条细则。29 条细则全面阐述六大方面内容:(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创新体制机制、(4)完善扶持政策体系、(5)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6)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重庆市实施意见》对分类登记期限、民办校退出及补偿办法、税收、土地、收费、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1)分类管理制度:2016 年 11 月 7 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 2022 年 9月 1 日前完成分类管理,未完成的学校办学属性按法人原属性确定。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并引入公益信托机制;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民办教育投资集团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通过 BT,BOT,PPP 以及发行企业债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提供信用贷款并适度给予贷款利息优惠。非营利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政府贴息等政策。 (3)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允许以多种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赴境外办学。 (4)退出及补偿办法。2016 年 11 月 7 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2018-06-13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1、21 省市自治区民办教育配套细则相同点梳理 表 1:21 省市自治区配套政策出台具体时间表 省市 出台配套政策时间 备注 吉林省 2017 年 7 月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 2017 年 7 月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 2017 年 9 月 30 日 正式 安徽省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正式 甘肃省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正式 天津市 2017 年 12 月 8 日 正式 云南省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正式 上海市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正式 湖北省 2017 年 12 月 28 日 正式 浙江省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正式 内蒙古 2018 年 1 月 2 日 正式 河北省 2018 年 1 月 5 日 正式 陕西省 2018 年 1 月 17 日 正式 河南省 2018 年 2 月 2 日 正式 海南省 2018 年 2 月 9 日 正式 江苏省 2018 年 2 月 28 日 正式 青海省 2018 年 3 月 21 日 正式 广东省 2018 年 4 月 24 日 正式 贵州省 2018 年 4 月 28 日 征求意见稿 宁夏自治区 2018 年 5 月 21 日 正式 重庆市 2018 年 6 月 7 日 正式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所整理 “同”体现在各省细则与《民促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1)分类管理:二十一省均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且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而营利性办学机构可以获得办学结余。 (2)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法人属性不同可登记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3)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4)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6)土地供给: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7)退出机制:各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补偿机制,但补偿内容各异;并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据公司法,分配清算后的相关剩余。 2018-06-13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8)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表 2:21 省市自治区分类管理细则规定相同点 相同点 分类管理 (1)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分类管理。 (2)义务教育阶段不可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类登记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土地供给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退出机制 (1)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退出后对出资者补偿奖励机制,但补偿奖励内容各异(具体见不同点中“补偿奖励机制”),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公司法》分配清偿后的相关剩余。 (3)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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