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季度保险行业产品简报

2020年一季度保险产品简报目 录监管与行业动向01/ 03季度新产品概况02/ 07保险市场概况03/ 11未来方向建议04/ 152© 2020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在中国印刷。摘要本报告包括行业政策、季度新产品及热门产品、保险市场概况和未来方向建议四项内容,每一期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侧重。本期报告(2020Q1)聚焦于更新迭代快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与之相关的人身保险公司。在未来方向建议部分,我们也根据观察到的市场动态为财产险公司提供相应的建议。3© 2020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在中国印刷。监管与行业动向01公司业务管理、代理人管理等产品信息披露精算规定现金价值发生率预定利率产品备案、审批产品命名、条款产品设计公司管理、核查类、其他精算规定、基础假设监管规定产品管理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产品问题提示、回溯报告无变化/无实质影响的变化细则稍有调整大幅变化/有全新制度5月19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的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良性发展。主要修订三大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5月7日《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与新版重疾定义相呼应,更新了2007版重疾定义下的重疾表、编制了2020版重疾定义下的重疾表、编制了2020版重疾定义下的大湾区产品专属重疾表、编制了3种轻度疾病经验发生率占28病种百分比表。4月16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包含工商变更登记要求、准入条件调整、修改相关自律组织的表述、取消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规定、规范专业代理机构的广告行为等。01银保监02中精协03银保监4© 2020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在中国印刷。4月2日《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名称、条款、案例演示、公开信息披露及销售人员培训等方面对费率可调产品做出了详细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3月3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归入轻度疾病;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3月17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推迟IFRS 17的实施时间IASB决定将IFRS 17的实施时间推迟至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同时,为配合IFRS 17,IFRS 9的暂缓实施日期延长至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04银保监05中保协06IASB2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2月21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重新规定了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规定了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红利的上限;规定了数据报表报送的相关方式及途径等。2月6日《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此新规定有助于推动人身险相关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提升了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等,此规定会影响保险公司此类产品的设计定价和精算条款,同时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购买意愿。07银保监08银保监09银保监1月6日《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拟对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设计、续保、停售、理赔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不得虚高保额、 不得“保证续保”、不得随意停售、不得无理拒赔等。10银保监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官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中国精算师协会官网、IASB官网5© 2020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在中国印刷。我们注意到,《通知》的重点在于对披露和防止销售误导、纠纷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等信息;•条款首要位置以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应当对费率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引导投保人正确理解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其他实务要求:•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市场上的相关产品:2020年5月,某费率可调的医疗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线。该产品支持0-70 周岁的人群投保,可保证续保至终身,费率调整上限为30%,具体调整规则如下:•调整规则:该产品的综合成本在100%以上,或产品的赔付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赔付率5个百分点;•调整时间:该产品首次调整费率为上市销售满3年。后续若再次调整费率要求距离上次调整费率的间隔期超过1年;•调整幅度:不同费率组别的调整幅度可以相同也可以有差异,但单个费率组别每次调整费率的上限为30%;•调整流程:如果需要对该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保险公司须在官网的“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30天才可调整费率。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官网、沃保网重点解读 1:《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解读 2:《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与《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环节中表示,新版《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整合了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调整了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6© 2020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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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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