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企业债梳理及企业债划归证监会审批的影响
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特别评论 1 2023 年 3 月 目录 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债市统一监管取得进展 2 存量企业债特征分析 3 本次审批权划转短期冲击有限,预计后续企业债发行条件、审核标准等将与公司债趋同 6 结论 6 特别评论 联络人 作者 政府公共评级部 钟 秋 qzhong@ccxi.com.cn www.ccxi.com.cn 存量企业债梳理及企业债划归证监会审批的影响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旨在理顺债券管理体制,预计后续企业债发行条件、审核标准等将与公司债趋同。 要点 ⚫ 2023 年 3 月 10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本次改革对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等重点领域机构进行职责优化和调整。在金融领域,《方案》提出将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我国信用债市场多头监管的格局有所优化,债市统一监管取得进展。 ⚫ 企业债发行条件严格,募资多用于项目建设,债券期限偏长;发行人以城投平台为主,主体级别多为 AA,债项担保占比较高。近年来企业债存量规模持续收缩,现已成为信用债市场的“小众品种”。 ⚫ 企业债审批权划转对债券市场造成的短期冲击有限,但在“理顺债券管理体制”这一前提之下,预计后续企业债发行条件、审核标准等将与公司债趋同;新发企业债募资用途或更为灵活,债券期限亦有可能缩短;同时弱资质主体新增融资难度或有所加大,需关注其再融资情况。 中诚信国际 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特别评论 2 一、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债市统一监管取得进展 2023 年 3 月 10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本次改革对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重点领域机构进行职责优化和调整。在金融领域,《方案》提出“理顺债券管理体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引发债券市场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最为核心的发行审批环节,仍处发改委、央行、证监会“三龙治水”格局之下。信用债市场演化出了各异的审核政策,发行人在企业债、中票、公司债等不同品种之前腾挪轮做,由此产生了监管套利空间,理清信用债基础制度,统一监管,治理乱象,对债券市场而言尤为重要。我国早在 2012 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2017 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推进速度明显加快,本次改革将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精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监管体系,债市统一监管取得进展。 表 1:近年来有关债券市场统一发展的文件梳理 时间 名称 相关内容 2012 年 1 月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 2017 年 7 月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要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 2018 年 9 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 14 号 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018 年 12 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继续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由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 2019 年 12 月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及其调整,应当予以充分披露。 2020 年 7 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7 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2020 年 12 月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8 月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按照分类趋同原则,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各项规则标准逐步统一。 2023 年 3 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诚信国际整理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特别评论 3 二、存量企业债特征分析:期限偏长,募资多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以城投平台为主,且担保占比较高 企业债是我国最早发展的信用债品种,截至 2022 年末,存量余额 2.12 万亿元,在存量信用债中的占比为 8.79%。近年来企业债呈现审批严格,规模逐渐缩小的趋势,其重要特征如下: 发行条件严格,募资多用于项目建设。从发行流程看,企业债需先经中债登、交易商协会审核,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注册,较为繁琐。从申请条件看,企业债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此外,企业债还对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了一定要求,如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始合法性文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债券资金投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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