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

研究简报 范围 3 纳入监管新规, 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 2026 年 3 月 2026 年被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随着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及三大证券交易所披露新规的落地,价值链温室气体(范围 3)信息披露正式从“鼓励探索”步入“规范化”阶段。这不仅是对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考验,更是对其数字化碳管理能力的深度重塑。 一、政策演进:范围 3 披露由“选修”转为“必修” 2025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1(以下简称《气候准则》)。随后,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2 3 4。 这两份新规的核心监管要求如下: • 全口径披露:《气候准则》提出企业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的范围 1、范围 2和范围 3 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鼓励企业披露范围 3 排放。 • 数据优先级:在计量范围 3 排放时,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或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 • 循序渐进:对于核算难度较大的主体,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先核算范围 3 部分重要类别,逐步扩大核算范围。 • 相称性原则: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排放的,应当披露其对范围 3 排放的管理方式。 这其中,范围 3 的披露要求引发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范围 3 是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碳排放的热点,更重要的是与范围1 和2 相比,范围3 的核算更具挑战性,且方法论仍在完善中。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号——气候(试行)》答记者问5时特别指出,在对实施范围和要求作出规定之前,企业可以自愿实施《气候准则》,后续将逐步向强制披露扩展。此外,《气候准则》还引 1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512/t20251225_3980202.htm 2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50117_10770284.shtml 3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60130_618858.html 4 https://www.bse.cn/Service_info/200024724.html 5 https://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2512/t20251225_3980203.htm 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推动重点行业加速转型。 二、披露现状:供应链碳管理的“理想”与“现实” 在全球气候形势持续严峻的背景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于 2023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2 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这一全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准,就包括了范围 3 披露的要求。 近年来,欧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等地,率先推动大型企业将气候信息的披露范围扩大至价值链上下游。而中国陆续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和上市公司披露指引,逐步构建起与国际接轨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则。 与范围 3 披露规则相对照,我们看到一批领先的中外企业在“后巴黎协定”时代,率先尝试推进价值链减排与核算披露。鉴于供应链是多数行业范围 3 排放的主要环节,大型企业加紧梳理范围 3 外购商品和服务的排放源,旨在摸清供应链排放家底,识别高碳排环节,与碳密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提升碳管理能力和数据质量。 IPE 在《2025 供应链气候行动 CATI 指数评价报告》(以下简称《CATI 报告》)中指出,2025 年,纳入评价的 800 家中外企业中: • 88%已披露范围 1&2(自身运营)碳数据; • 60%披露范围 3(价值链)碳数据,较 2021 年披露比例(24%)提升 150%; • 77%的范围 3 数据涵盖外购商品和服务(供应链)排放; • 但已披露价值链碳数据的企业中,只有 56%在核算中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实测数据,显示出供应链实测数据的获取和追溯依然是企业普遍面临的挑战。 不仅如此,这 800 家企业中,385 家中国大陆企业将需要按照最新发布的《气候准则》逐步开展相关披露工作。在 2025 年评价期间,这些企业中虽然有 314 家披露了范围 1&2 碳数据,但披露范围 3 碳数据的仅有 123 家。 另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上证 180 指数、科创 50 指数样本公司,深证 100 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发布 2025 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2025 年纳入 CATI 指数评价的 800 家企业中,有 74 家将需要据此开展相关披露工作。在 2025年评价期间,这些企业中仍有 3 家尚未披露范围 1&2 碳数据,40 家尚未披露范围 3碳数据。 另一方面,供应商企业披露的碳数据显示,中小企业核算和披露能力仍然较为薄弱,部分供应商碳排放量仍在上升,减排目标的雄心有待提升,减排成效的提升空间较大。这凸显出各方亟需协同推动供应链碳管理水平提升,既支持链主企业基于实测数据进行范围 3 核算,同时通过链主企业带动供应链各环节落实减排行动,进而增强产业链上下游气候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 三、数字化赋能:破解核算难题的关键路径 尽管企业日益重视供应商实测数据的价值,但供应链碳管理仍面临独特挑战:全球采购、层层外包、供应商数量庞大且分布分散,叠加高排放环节多集中于上游,导致很多链主企业难以触达间接或更上游的供应商,也难以获取可靠的排放数据。 为协助企业——尤其是中国的中小企业提升碳数据核算能力,IPE 与合作伙伴开发了一系列数字化核算与披露工具,旨在破解碳核算难、碳管理能力弱的痛点,为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推动供应商企业从“摸清排放家底”入手,逐步提升碳数据质量。 这其中,IPE 与合作伙伴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24 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开发的“中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平台”(图 1),将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不同种类化石燃料、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等纳入计算器自动参数,并通过计算流程设置引导供应商识别排放源,提高核算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协助企业高效、低成本地开展碳核算,摸清排放家底。 图 1 中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平台-范围 1&2 为协助企业在核算自身运营碳排放的基础上,开展产品碳足迹测算、生命周期碳排放分析和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测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城市温室气体工作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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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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