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一、总体说明1.前言1.1 本市按照每千名居住人口所需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明确用地及建筑配置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标准,也是居住项目审批阶段审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直接依据。本次修订前执行的是201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1.2 近年来,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加,快递行业迅猛发展,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陆续出台,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出新要求。各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更新迭代,需要在空间资源紧约束的条件下加强统筹,增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提高空间使用效率。商品住宅、各类保障性住房等不同类型居住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需结合实际,采用分类细化、刚弹结合的方式对配置指标进行适当优— 9 —化调整。1.3 为满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新需求,本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服务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设施坚持刚性底线管控,适度前瞻考虑居民多元需求和市场承受能力,结合本市空间资源条件和实际使用情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科学把控用地配置指标,合理优化建筑配置指标,通过兼容复合、分时利用等方式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对7号文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1.4 本指标构建了综合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便民商业、邮政物流、交通出行、市政保障、公园绿地和公共安全等12大类66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各项设施均制定了配置指标表、指标使用说明、布局引导要求和指标修改说明。配置指标表明确各项设施层级、名称、服务内容、千人指标、一般规模和服务规模,各项设施配置规模应至少达到千人指标下限;一般规模为该类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空间布局、行业管理等各项要求条件下,单处设置时建设规模的推荐值,实施时原则上应按该规模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指标使用说明提出了各项设施配置时的技术要点及配置要求。布局引导要求提出了各项设施规划选址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和方案设计时需要遵循的有关要求。指标修改说明解释了各项设施配置指标与使用要求的修订依据。1.5 本指标为基础性标准,满足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需0 —— 1求,指标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且条件允许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和项目自身建设需求适当提高配置标准。2.分级配置2.1 为加强规划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更好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本指标充分对接行政管理单元,统筹匹配行业资源,设置“项目—社区—街道”三个层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体系,各层级设施原则上互不包含,共同构成完整的配置体系,保障“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推动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2.2 项目级设施共26项,为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小于1000户的居住项目)应当配置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时应结合项目居住人口核算各项设施的具体规模,原则上在住宅用地内安排,满足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要求。2.3 社 区 级 设 施 共 18 项,为 社 区 (规 划 人 口 规 模 一 般 为1000户—3000户)应当配置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时应结合社区居住人口核算各项设施的规模,配置数量和位置应结合10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半径进行安排,部分社区级设施需在住宅用地以外占地建设。2.4 街道级设施共22项,是多个社区共同使用的、较大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于街道辖区内所有居民,对应居住人口规划规模一般为3万人—5万人。配置时应结合街道居住人口核算1 —— 1各项设施的总体规模,统筹兼顾人口分布、空间可达、1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半径以及管理要求进行合理布局。街道级设施原则上不在住宅用地内安排,其中街道办事处、户籍派出所、综合环卫站等设施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其他街道级设施规划功能可兼容的,鼓励采取“综合体”形式集中设置。街道级设施应参照本市相关标准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和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机构养老设施、街道(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文化中心、街道室内体育活动用房、邮政所、邮政支局、户籍派出所等可参照行政办公类指标配置机动车停车位。2.5 居住人口规模核算范围应依据各区政府对街道、社区管理辖区的规定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范围确定,区分新建区和建成区。新建区规划阶段按照平均每户2.31人的标准计算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并配置相应设施。建成区应使用现状人口统计数据,同时结合地区发展趋势核算居住人口并配置相应设施。3.配置方法3.1 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应结合规划范围所在街道、社区管理辖区,明确街道级、社区级设施的类别、规模和布局,提出建设要求。在居住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和设计方案编制阶段,明确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和布局,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2 —— 1配置的街道级、社区级设施,提出建设要求。在工程审批阶段,依据前期方案确定的各项设施配置要求,核发各类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 坚持公平均等、统筹兼顾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好街道、社区和建设项目主体的利益与责任,不同层级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应覆盖相应街道、社区和项目的全部住户。居住项目应根据核算的人口规模,按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场地空间、实施条件、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方案,配置相应层级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其中,项目级设施原则上为居住项目必须配置的基础性设施。新建居住项目人口规模小于1000户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可仅配置项目级设施(专项设施指标使用说明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置);人口规模为1000户—3000户的,在配置项目级设施的同时,应当与所在社区全部人口共同核算并配置社区级设施;人口规模大于1万人的,应结合所在街道、社区管理辖区以及社区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配置相应层级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3.3 坚持科学合理、便捷可达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不同层级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不同的服务半径设置,服务范围应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快速路、铁路、河流等物理隔断。相邻街道、社区和项目内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做好统筹协调,高效利用空间资源。3 —— 13.4 鼓励综合集成、兼容复合、分时共享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积极响应居民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便捷、高效、舒适的使用需求,在各层级均增设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安排社区治理、党群服务、文体活动、养老看护、托育照料等功能,对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位置、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及体现全龄友好的设计内容等明确引导要求。3.5 鼓励弹性转换、灵活高效配置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把握相关设施使用需求多元化的趋势,以及人口数量、结构变化特点,通过功能弹性转换的方式,补充完善相关设施功能类型,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应性。3.6 规划设计单位要充分调研所在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情况,结合实际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各级政府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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