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深度观察2025年5月

NEWSLETTER深度观察中伦e简报019/032/038/001/009/跨境争议解决之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若干问题分析港交所推出“科企专线”助力科技公司上市翔云万里:低空经济发展的 合规挑战与应对之道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不可忽视的“技术体检”当我接到税务局的电话:海外收入纳税指南01NEWSLETTER 中伦e简报ZHONG LUN跨境争议解决之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若干问题分析作者:冯东02NEWSLETTER 中伦e简报ZHONG LUN第一部分\承认执行的前提:国外仲裁裁决的籍属确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国对仲裁裁决籍属目前采用了仲裁地标准。亦即,得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之国外仲裁裁决,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在此标准之自1987年4月22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以来,公约自身得到国家的加入和认可的范围逐渐扩大(截至目前,已经有172个国家签署1),随着中国2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跨境贸易与投资活动的飞速增长,中国法院在推进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建树颇丰。例如,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公开数据库中2016年至2025年近10年的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案例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共计127起案件涉及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其中,有121件国外仲裁裁决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裁定,比例高达95%,体现了中国法院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支持仲裁的基本司法理念3。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由于个案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往往可能会提出比在仲裁程序审理中更有准备乃至更加激烈的抗辩,而这无疑会进一步提升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结果的难度。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实务代理经验,在立足法解释论的基础上,对国外仲裁在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实务中所关注的问题以及部分疑窦进行进一步的梳理、阐释与厘清,为更全面深入了解掌握该项法律制度及承办同类案件提供实践帮助。1.缔约国签署名单可查询如下:https://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ntracting-states2.为研究之需要,本文所指中国仅包括中国内地法域,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3.高晓力:《谈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积极实践》,来源:《法律适用》下,有两个问题得到了厘清:第一,明确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并非是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属中国国内裁决,而非国外仲裁裁决,该等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无法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03NEWSLETTER 中伦e简报ZHONG LUN4.该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号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此外,在(2020)沪01民特83号、(2023)宁02协外认1号等案件中,亦可看到相同的裁判观点。5.《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100【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已修订)进行审查。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之《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零四条释义。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附件第五条第一款,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 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第二款,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11号《关于保罗•赖因哈特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在英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案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和执行。典型案例为最高院发布的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美国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4,而对此情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百条亦做了专门规定5;第二,对于境内仲裁机构(包括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应该视为国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办理6。 第二部分\司法审查的标准、管辖、期限以及救济(一)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法院对国外仲裁裁决的审核主要包括7项标准,概括而言,包括:1)无有效之仲裁协议;2)仲裁程序中未进行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未能申辩;3)构成超裁;4)仲裁机关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约定的仲裁规则,或违反仲裁地法律;5)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或者该裁决被其作出地或制定该裁决所依据的准据法的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6)依据中国法律,争议事项是不能仲裁的;7)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中国公共政策的7。其中,法院对前5项情形进行被动审查,即由当事人提出之后方可由法院进行审查,当事人未请求的,法院不予审查8,对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或者其主张事由超出该5项情形范围的,法院不予审查。第6项和第7项情形则由法院进行主动审查。如法院审查后发现上述7项情形中任一情形成立的,则将不予承认和执行该国外仲裁裁决。(二)管辖法院的确定关于国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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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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