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9月29日报送)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TIANJIAN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 9 号楼 B 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九月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1,79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1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楼继勇 1、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 A 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A股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陈镭、梅宏 1、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禾兴创达、嘉华合达、科源天创 1、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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