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招股说明书
1-1-1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 超过 217,243,73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00%。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5 月 3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172,437,000 股 保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5 月 22 日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为瑞庭投资。控股股东瑞庭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瑞庭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瑞庭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世霖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世霖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德茂海润承诺 公司股东德茂海润承诺:对于本企业以增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新疆东鹏、绿联君和承诺 公司股东新疆东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17 年 6 月从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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