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债务置换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统筹兼顾政策落地与预期管理
1 / 12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宏观经济与政策 2024 年 11 月 14 日 摘 要 作 者:简奖平 冯祖涵 邮 箱:research@fecr.com.cn 2024 年 11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上述议案与当日下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在市场讨论的“6 万亿元”“10 万亿元”或者“12 万亿元”等关键词背后,还有很多重要关注点值得进一步探讨。为了全面、深入地理解上述议案与本次发布会释放的相关信息,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参考。 首先,本文通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地解释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相关要求和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策程序。 其次,本文对隐性债务的定义以及财政部之前明确的“城投公司债务在2015 年新预算法实施后不再属于政府隐性债务”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进一步详细阐述了新一轮隐债置换的方案,包括新增 6 万亿元地方债务限额用于隐债置换、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 8000 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等具体措施,以及这些措施预期将带来的隐债余额大幅减少和利息支出节约等积极效果。 第三,本文解释了盘活往年结存政府债务限额的含义、目的及其可能的审批流程。盘活结存债务限额是缓解财政压力、优化债务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理利用这部分资源,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还分析了盘活结存债务限额的驱动因素,并指出这一措施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四,本文反驳了债务置换无法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观点,强调了其在降低债务风险、节约利息支出及增强地方发展动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债务置换,地方政府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减轻偿债压力,将更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消费激活、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五,本文分析了新一轮隐债置换对城投公司信用利差和债务规模的潜在影响。新一轮隐债置换或将有助于降低城投公司的融资成本,但具体影响还需根据市场反应和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观察。 最后,结合财政部蓝部长释放的强烈政策预期管理信号,文章展望了未来的财政政策空间,包括提升财政赤字空间、扩大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及用途等。相关数据测算显示,这些措施将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能够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1.《浅析地方政府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2024.11.13 统筹兼顾政策落地与预期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债务置换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 2 / 12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宏观经济与政策 2024 年 11 月 14 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以下简称《增加债务限额置换隐债议案》)的决议。这一议案与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在市场上热议的“6万亿元”“10 万亿元”或者“12 万亿元”关键词背后,依然还有很多要点值得关注与进一步分析。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增加债务限额置换隐债议案》与本次新闻发布会释放的相关信息,本文拟从如下六方面的关注点来进行探讨分析。 一、关注点 1: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增加限额的决策程序又是怎样? 1.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年版,简称《预算法》)第 35 条明确:(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2)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4)除前述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 年版)第 43 条至第 45 条,对《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1)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2)预算法第 35 条中所称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简称“国发 43 号文”)明确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强调要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并要求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国发 43 号文强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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