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日报送)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18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和股东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5、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李为、何丽江、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和股东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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