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身险信披新规将至,行业转型已然在途
1 本报告版权属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 人身险信披新规将至,行业转型已然在途 ■事件:2022 年 8 月 2 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系继今年 2 月份后再度征求意见,将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较 2009 版,更明确、更全面、更细化。相较于 2009 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此次《办法》1)明确险企为产品信息披露主体;2)全面涵盖各产品、各流程的信息披露要求;3)细化信息披露内容、方式、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1)压实险企主体责任,强调各渠道口径一致。a)明确险企为信披主体。规定信披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尤其是相较于 2022 年 2 月版征求意见稿,剔除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披权限,调整为仅保险公司。b)拒绝信披材料“自由发挥”。规定代理人、中介等不得自行修改信披材料,保险公司官网以外披露产品信息不得与官网冲突。 2)涵盖人身险各产品,覆盖售前至售后全流程。2009 版仅针对投连、分红、万能险产品,而此次《办法》将各类人身险产品均纳入,并对包括合同订立、保单查询、理赔、转保、停售等在内的保险产品全流程信披作出规定,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方便客户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自作出停售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的相关信息。 3)扩大信披范围,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说明书等材料信息,结合现今流量媒介趋势给出包括线上、线下在内的信息披露渠道范畴,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 60 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 ■产品信披更趋透明,监管推动行业加速转型。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人身险产品信批主体、对象、方式、内容等均有详实规定,我们认为将显著提升人身险市场产品信息透明度与易得性,维护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进一步规范保险产品销售,减少炒作停售、诱导转保等销售乱象,加快行业高质量发展。考虑到该《办法》与 2 月版征求意见稿整体变动不大,结合近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我们认为保险行业严监管基调不变,险企整体已有应对预期,转型提质仍是行业大趋势,后续险企将进一步把握客户核心诉求,推进人力质态及产品服务体系持续改善。 ■投资建议:该《办法》为银保监会本年度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之一,与此前陆续出台的多项监管规定一脉相承,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看好率先发力改革、成效更为突出的险企将具备领先优势。针对保险板块,我们认为,受疫情及居民消费显著减弱等影响,短期内负债端改善拐点仍需等待,保险板块估值回升将主要由资产端质量提升所驱动。考虑到保险板块配臵处于历史低位,资产端改善有望延续,建议低位增配板块龙头。关于标的方面,建议重点关注房地产风险改善显著、寿险改革持续深化的中国平安,车险增速改善明显、综合成本率表现优于同业的中国财险。 ■风险提示:疫情反复、监管政策变化、行业转型不及预期等。 Table_Tit le 2022 年 08 月 04 日 保险 Table_BaseI nfo 行业快报 证券研究报告 投资评级 领先大市-A 维持评级 Table_Char t 行业表现 资料来源:Wind 资讯 % 1M 3M 12M 相对收益 -2.58 -5.26 0.00 绝对收益 -12.12 -4.00 -18.31 张经纬 分析师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450518060002 zhangjw1@essence.com.cn 021-35082392 相关报告 个人养老金制度出炉,多方共赢前景广阔 2022-04-21 -24%-20%-16%-12%-8%-4%0%4%2021-082021-122022-04保险Ⅱ(中信) 沪深300 行业快报/保险 2 本报告版权属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 表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 2009 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 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涵盖人身险 产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产品信息披露定义、主体及对象 第三条(节选)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方式与渠道 第三条(节选)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等。 信息披露 内容范围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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