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22日报送)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120,000,000 股,最终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的资本需求情况、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果公司发行 A 股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五)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27,000,000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777,300,000 股,H 股 249,700,000 股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777,300,000 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249,700,000 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依法上市流通和转让。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末持有弘业期货股份总数的 5%。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的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5)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再次被锁定 6 个月。如因此给弘业期货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本公司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弘业期货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依法上市流通和转让。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的,则从其规定。” 3、本公司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弘业期货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依法上市流通和转让。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十一)保荐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重大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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