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1-1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西路 39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2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999.5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并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源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企业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开明、黄昭玮、李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天源优势、中环武汉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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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中天国富证券
包景轩,吴斌,黄迎淮,谢枫,蔡琦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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