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REITs8月经营情况跟踪:暑运旺季驱动经营环比回升,路网区位优势资产表现占优

证券研究报告 暑 运 旺 季 驱 动 经 营 环 比 回 升 , 路 网 区 位 优 势 资产 表 现 占 优 ——交通REITs8月经营情况跟踪 2026年10月9日 作者: S0930516110003 S0930523100001 请务必参阅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 核心观点 行业客货运情况:公路客运8月季节性改善,但弱于去年同期;Q3高速公路货车通行量周度同比小幅转弱,累计同比仍为正。8月暑运旅游叠加学生返校推动公路客运量及旅客周转量环比改善,受多轮台风(白海豚、紫檀、沙德尔等)影响扰动,以及高铁网络加密带来的分流,使公路客运量及旅客周转量累计同比小幅为负。8月受台风扰动,以及高温天气下生产节奏放缓影响,8月高速公路货车通行量多弱于去年同期,9月末受节假日扰动,高速公路货车通行量累计同比在月末下行,累计同比为+1.3%,较去年同期小幅增长。 交通REIT三季度经营情况:暑运出行高峰带动经营环比修复,路网格局变动仍是影响高速REIT经营表现的关键因素。8月进入暑运出行高峰,暑期出游需求释放叠加下旬学生返校客流,拉动客车车流环比上行,已上市15只交通REIT的日均收费车流量及通行费收入全部环比改善,车流量弹性普遍高于通行费收入。受台风恶劣天气扰动,部分项目出行意愿受到抑制,环比增长幅度相对有限。竞争性路网的改扩建与路网完善形成明显的引流效果;反之,上下游主线/互通衔接路段改扩建、道路养护维修带来车流分流,造成项目经营承压走弱。 公路“上位法”发布征求意见稿。2026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仅对部分条款做出必要修改,有两个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提升收费标准的管理层级: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提至“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订后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管理层级一致。 •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修订后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取的用于管理养护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将会明显降低,具体根据实际确定。 上位法《公路法》修订后,作为配套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预计同步开展修订工作,修订预计将聚焦于收费期限届满后收费公路的管理及管养资金保障及公路收费权转让等内容。《公路法》修订前,高速公路到期免收通行费,会对并行的交通REIT项目造成较强分流,修订后适当收取车流管理费作为管养资金,预计将对分流压力有小幅缓解。 投资建议:当前交通REIT经营仍由路网条件主导,板块内资产分化明显,建议关注路网引流明显或路网情况较为稳定的产品,如华夏中国交建REIT、招商高速REIT、易方达深高速REIT,Q3边际改善较为明显的产品,如工银河北高速REIT,路网阶段性扰动结束的产品如华泰江苏交控REIT。《公路法》开启修订,关注修订进展及后续《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可能的同步修订。 风险提示: C-REITs常态化发行不及预期,政策出台不及预期,经营基本面超预期下滑。 请务必参阅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 推进“上位法”修订,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推进“上位法”修订。2026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7日。此次修订仅对部分条款做出必要修改,有两个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提升收费标准的管理层级: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提至“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订后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管理层级一致。 •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修订后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取的用于管理养护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将会明显降低,具体根据实际确定。  修订展望及对交通REITs的影响:上位法《公路法》修订后,作为配套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预计同步开展修订工作,修订预计将聚焦于收费期限届满后收费公路的管理及管养资金保障及公路收费权转让等内容。《公路法》修订前,高速公路到期免收通行费,会对并行的交通REIT项目造成较强分流,修订后适当收取车流管理费作为管养资金,预计将对分流压力有小幅缓解。 修订条款 原条款情况 修订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本法对收费公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举借债务建成的公路(包括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举借债务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偿债期限,按照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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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026-10-12
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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