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行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点评:优化监管指标计算口径,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6 年 8 月 23 日 行业研究 优化监管指标计算口径,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点评 非银行金融 增持(维持) 作者 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 010-57378038 wangyf@ebscn.com 分析师:黄怡婷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4070003 010-57378023 huangyiting@ebscn.com 行业与沪深 300 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完善资产负债监管框架,提升行业长期经营韧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2025-12-21) 股票风险因子差异化下调,推动险资进一步发挥耐心资本优势——《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 关 业 务 风 险 因 子 的 通 知 》 点 评(2025-12-06) 长周期考核权重升至 70%,利好险资加大入市力度——《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点评(2025-07-12) 保险权益投资空间拓宽,长期资金入市有望提速——《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2025-04-09) 进一步明确长周期考核要求,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点评(2025-01-23) 事件: 8 月 21 日,为防范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加强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约束,自 2027 年 1月 1 日起实施,并对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 点评: 1、政策背景:加强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监管框架。2018 年以前,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较为零散,渗透在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管理办法等不同规定中,缺乏针对性“硬约束”。2018 年 3 月,原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 号)》,主要包括能力评估规则、量化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报告三部分;2019 年 8 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标志着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然而,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利率中枢下行及权益市场波动较大背景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重要性凸显;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2025年 12 月 19 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 年 8 月 21 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实施通知》)正式发布,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标志着资负新规正式落地。 2、内容及变化:以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完善部分监管指标计算口径。《办法》主要包括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加强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其中,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方面,监管指标用于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加强指标限额管理,财产险公司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三项,人身险公司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四项;监测指标则用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完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包括增加高级管理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工作流程等。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例如在委托投资关系中,明确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久期目标、投资收益率要求、现金流预期变化等必要信息。三是完善部分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具体来看: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非银行金融 1)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代“有效久期缺口”监管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此前《征求意见稿》将“有效久期缺口”规定为人身险公司监管指标之一,最低监管标准为不高于 5 年或低于-5 年,对于缺口低于-5年的人身险公司,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不低于 5 年。本次《办法》将其替换为“利率风险对冲率=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现金流流出利率敏感度”,用于衡量利率曲线上下小幅变动的情况下,公司现金流流入价值变动幅度对现金流流出价值变动幅度的对冲情况,最低监管标准为 50%至 150%之间,低于 50%的人身险公司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 5%。 2)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指标中对中长期资产的认定范围。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财产险公司沉淀资金覆盖率(最低标准为不低于 100%)监管指标中的中长期资产范围认定进行修改,包括删除(准)政府债券、含保证条款的权益类投资资产、以及不动产类投资资产中的境内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此外,明确若财险公司无中长期资产,沉淀资金覆盖率取值 100%。 3)剔除“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计算中 FVOCI 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考虑到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通过将更多债券资产计入 OCI 账户以减少会计错配对净资产的扰动,《办法》剔除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最低标准为不低于 100%)计算中 FVOCI 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分子端的影响;同时分母端对普通型非寿险业务负债资金成本计算新增分出再保险相关调整项。 4)将“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简化为“流动性覆盖率”。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简化为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为不低于 100%),用于衡量人身险公司及财产险公司短期流动性情况,计算方法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执行。 5)将“有效久期缺口”从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相较《征求意见稿》将有效久期缺口设为监管指标,正式稿将其调整为监测指标,不设硬性约束条件,替代对修正久期缺口的监测,同时优化久期公式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计算口径。 表 1:《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对财产险公司的监管和监测指标 指标 计算公式 最低监管标准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监管指标 沉淀资金覆盖率 沉淀资金覆盖率=沉淀资金÷中长期资产 不低于 100% 对中长期资产范围认定进行修改,包括删除(准)政府债券、含保证条款的权益类投资资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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