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的影响分析
1 / 5 专题研究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的影响分析 金融部 | 王小钰 2026 年 5 月 14 日 摘要: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复杂保险合同的计量准确性面临考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2017 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 17”),旨在统一全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2020 年 12 月我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 IFRS 17 实现全面接轨。根据要求,上市保险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非上市保险公司则需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与列报方式,更影响了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合同负债计量、收入确认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合同负债计量方面,原准则中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由合理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构成;新准则下与之对应的负债组成为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收入确认方面,新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概念及确认方式均进行调整。合同负债计量与收入确认原则具体变化见表 1。此外,结合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的变化,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列报也进行了调整;一是新准则下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了简化处理,新准则将原准则下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关的准备金、应收应付等科目予以合并,新增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科目;二是对利润表格式重新整合,新增列示保险业务费用、承保财务损失等科目;由于保险服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新准则报表不再列示提取准备金;预期的保险服务收入和实际的保险服务费用均不含投资成分,投资成分主要作为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列报,不再体现在利润表项目中等。 表 1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对比 主要变化 原准则 新准则 合同负债计量 合同拆分标准调整 原准则下对于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如能够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新准则对于分拆的判断标准更为严格,将原本全部确认为保险服务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拆分,分离出投资成分、非保险服务、嵌入式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部分。 折现率设定方法改变 原准则下传统险业务的折现率基于 750 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确定,分红险业务的折现率基于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确定。 新准则下折现率都基于即期市场利率确定。 合同负债计量模型调整 原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采用一般模型(GMM)和保费分配法新准则新增浮动收费法(VFA),该方法主要针对不需要分拆投资成 2 / 5 (PAA)。 分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法调整 原准则规定合同剩余边际后续不调整,剩余边际在保单生效日锁定,无论经验假设如何变化,剩余边际均维持不变,所有假设的变化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与原准则中剩余边际对应,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计量中,将吸收未来现金流现值和非金融风险调整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 新增非金融风险调整披露要求 - 新准则下非金融风险调整代表公司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 收入确认 保险服务收入扣除投资成分 - 新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 原准则下,保费收入在收取保费或应收取保费的期间(缴费期)进行确认。 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在整个保险期间逐期确认,各期金额等于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预期赔付及费用和获取费用摊销等合计值。 数据来源:大公国际整理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保险服务收入构成改变,营业收入规模显著减少。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变为保险服务期,不再对应保险公司各期应收取或收取的保费,且需扣除投资成分;因此从规模上看,保险服务收入导致寿险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保险服务收入与原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从内涵上不具可比性。 保单的总利润不受影响,但利润释放节奏发生改变。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改变保险合同本身的总盈亏,但是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摊销、OCI 选择权等机制会影响利润在各会计期间的释放节奏和方式。合同服务边际是新准则引入的核心计量属性,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预期在未来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未赚取利润;它不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在保险合同责任期内随着保险服务的提供逐年摊销释放进入利润。同时,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需要采用即期市场利率,折现率变动产生准备金增提/减少会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因此引入 OCI 选择权,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金融假设变动(主要是折现率变动)对保险合同负债履约现金流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净利润,在后续合同期间逐步摊销释放。 受资产端和负债端双重影响,净资产波动的不确定性加大。负债端,相较于原准则下传统险业务以 750 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确定、分红险业务以公司预期投资回报率确定,新准则下通过即期市场利率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方式,使得负债对利率更加敏感,并且 OCI 选择权将利率波动产生的准备金冲击从利润表转移至净资产。资产端对净资产的冲击主要来自于IFRS 9 的实施,IFRS 9 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分类金融资产,其中权益类资产(如股票等)大多被分类为 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债券类资产更多被划入 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通过会计处理的不同放大对净资产波动。 3 / 5 图 1 六大寿险公司新旧准则切换当年重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三、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的传导影响 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风险对冲需求上升。新准则的实施使资产端和负债端都进入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利率波动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外部因素会使资产负债表对市场变化保持高度敏感,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寿险公司属于跨周期经营,普遍存在资产久期短于负债久期的负缺口,利率下行对净资产冲击从“暗亏”转变为“明亏”,迫使寿险公司在负债端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在资产端优化资产配置。 产品结构加速向保障型倾斜。新准则下储蓄型产品(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投资成分被剔除出保险服务收入,导致其收入贡献下降;同时浮动收费法虽能吸收投资波动,但对资产负债匹配能力要求更高;寿险公司逐步加大保障型产品(如传统寿险、健康险)的开发和销售力度。 图 2 2022~2024 年四大寿险公司传统寿险保费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评级报告,大公国际整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计量暂无实质影响。实际资本方面,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 号:实际资本》,对于保险合同相关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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