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S1 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HKFRS S1)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S2 号——气候相关披露》(HKFRS S2)于 2024 年 12 月发布 2024 年 12 月 18 日(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更新) 引言 2024 年 12 月 10 日,香港政府推出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该路线图阐明香港要求公众责任实体(“PAE”)采用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准则(“ISSB 准则”)完全衔接的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方针。该路线图为 2028 年前大型公众责任实体全面采用 ISSB 准则提供了路径方向,从而使得香港能够成为本地可持续披露要求与 ISSB 准则相衔接的首批司法管辖区。 在路线图发布后,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发布其首批两项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S1 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HKFRS S1)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S2 号——气候相关披露》(HKFRS S2)(“HKFRS SDS”)以及相关注释备忘录。HKFRS SDS 与 ISSB 准则全面衔接,并将于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 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 在有关监管机构规定需强制采用 HKFRS SDS 前,该准则将由企业自愿采用。按照路线图的设想,香港将首先由公众责任实体1分阶段采用 HKFRS SDS。考虑到香港整体的商业和金融市场结构,以及不同实体承担的公众责任及其对经济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大型公众责任实体预计将于 2028 年前全面采用 HKFRS SDS。路线图下所定义的大型公众责任实体,包括(a)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大型上市公司”)和(b)在香港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非上市金融机构(“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这两类大型公众责任实体采用 HKFRS SDS 的路线如下: 上市公司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须以“不遵守就解释”为基础,遵循《上市规则》附录 C2《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港交所气候新规”)(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范围 1 及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则应强制披露)。港交所气候新规最大限度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第 S2 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保持了衔接。对于大型股上市公司而言,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全面按照港交所气候新规进行披露。 港交所气候新规是一项过渡措施,让上市公司可以尽早开始按 ISSB 准则的规定披露气候信息。待首批根据港交所气候新规编制的报告发布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将于 2027 年进行回顾检讨。港交所也将于同年就以相称原则强制要求上市公众责任实体按 HKFRS SDS 编制可持续报告咨询市场意见,并预计: • 咨询将聚焦上市公司实施 HKFRS SDS,包括是否要以 HKFRS SDS 取代现行《上市规则》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的规定。 • 考虑到上市公司在可持续报告方面的经验、市值及能力等因素,根据 HKFRS SDS 编制可持续相关披露信息的规定将以相称原则推行。咨询将从相对领先的上市公司(例如大型上市公司)开始,确定分阶段扩大适用实体范围的具体方式。 • 咨询亦会征询市场对可持续披露鉴证的意见,即结合本地可持续披露鉴证的发展阶段,为提升可持续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强制要求所有或部分可持续披露信息进行鉴证的反馈意见,以及分阶段实施有关规定的具体方式(请参见本通讯“支持实施 HKFRS SDS 的生态圈”部分的内容)。 • 根据咨询的反馈情况,预计首批上市公司将自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的财务报告年度开始按 HKFRS SDS 编制可持续报告。 1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的首份司法管辖区指南,公众责任实体是指(a)其证券在公开市场交易,或正在发行证券的实体;以及(b)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多方外部人士的资产为其主要业务之一的实体(例如:银行、储蓄互助社、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交易商、互惠基金及投资银行),而该实体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有重要影响力,不论其所有权结构或是否上市。 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 香港大部分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均为港交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香港上市。港交所气候新规及 HKFRS SDS 的披露要求(如上述章节所述)预期将适用于这些金融机构。 香港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向其监管的实体提出了气候相关的监管和披露要求,从而与国际监管准则制定机构所发布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保持一致。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将继续留意当地和国际的发展,包括国际监管准则制定机构日后发布的建议和指引,以及市场参与者的准备情况和能力,以考虑在未来加强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议题相关的行业监管要求。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亦会与各行业展开交流,以制定不同金融细分行业应用 HKFRS SDS 的方式和时间表。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反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要求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于 2028 年前采用 HKFRS SDS。 下图列示了路线图中不同类型实体须按 HKFRS SDS 报告的可能情况: 公众责任实体1大型公众责任实体大型股上市公司预计于2028年前依照《上市规则》应用HKFRS SDS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预计于2028年前依照根据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应用HKFRS SDS大型股发行人以外的上市公众责任实体根据2027年咨询的反馈情况,可能以相称原则应用HKFRS SDS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 HKFRS SDS 的决定 香港会计师公会在过去两年与广泛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交流,收集了结合当地及国际发展情况的重要意见。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全面评估,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决定以全面衔接 ISSB 准则为基础,制订 HKFRS SDS。 首先,投资者对香港全面衔接 ISSB 准则有明确需求,以保持其竞争力,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市场对于最大限度地衔接 IFRS S2 的港交所气候新规的广泛支持也证实了这一需求。 此外,国际证监会组织支持 ISSB 准则作为服务资本市场的全球框架,从而使得在融资和交易时能够使用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并协助全球金融市场准确评估相关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另一方面,在技术可行性研究的会议中,编制者关注某些数据的可获得性及其质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情境分析及预期财务影响等领域。这些反馈凸显了相关数据和能力建设的需求,以促进高质量的可持续披露。上述大部分反馈意见,已经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对 ISSB 准则最终稿的修订中有所响应,特别是 ISSB 准则引入了相称机制;同时,部分反馈意见也将由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及其他相关团体持续推行的能力建设、数据与科技措施予以应对。具体详情可参阅本通讯“支持实施 HKFRS SDS 的生态圈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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