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法律主题变迁研究
热带地理TROPICAL GEOGRAPHY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法律主题变迁研究刘郑倩1,罗勇华2,杨远光2,吕丹娜1,蒋冬菊3,叶玉瑶1,4(1. 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广州 510070;2.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广州 510635;3. 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广州 510115;4. 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应用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与应用公共实验室,广州 510070)摘要:文章采用文本分析方法,系统回顾和梳理了1978年以来中国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立法的历程,回溯中国相关环境立法主题的历史演变,揭示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立法基础,旨在为新时期构建面向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法治体系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研究发现,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经历了自然资源管理利用 (1978—2011年)、单要素保护 (2012—2017年)、屏障带生态保护和修复 (2018—2023 年) 3 个阶段的发展变化,体现了由单一要素转向全域全要素、由单目标线性治理转向多目标协同保护修复、由自然资源管理转向综合生态管理特点,但仍存在落实新理念新方法的法律规范未建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公众参与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未来,要充分贯彻生态系统方法,形成以自然资源部门“两统一”职责为核心的集中管辖、联席协调、逐层细化的管理体制,深化立法加强公众参与,发挥多学科多领域综合力量,共同开展立法研究与实践探索。关键词: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法律;主题变迁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221(XXXX)XX-0001-13DOI:10.13284/j.cnki.rddl.2024125 开放科学 (资源服务) 标识码 (OSID):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保障中国生态安全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国家战略。2018年,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两统一”职责,国土空间优化与生态保护修复作为自然资源部履行“两统一”的核心职责之一,是新时期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任务的重要抓手。随着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实践的深入推进,其内涵已经由单一要素构成的“单向治理”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综合治理”转变,要求在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的基础上,系统修复全域国土空间之上退化、受损或彻底破坏的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功能及服务(叶玉瑶 等,2021)。围绕这一系统性要求,中国在国土生态空间管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实践工作的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王夏晖 等,2021),司法实践也在探索以生态修复为救济手段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并率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取得突破进展 (黄俊 等,2016),但法律制度层面尚缺乏专门立法以支撑系统性转变。国外很早就开始探究生态修复立法以保障生态系统得到系统化收稿日期:2024-03-04;修回日期:2024-06-18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项目 (2020-DX02-B-010);广东省科学院打造综合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行动资金项目 (2023GDAS‐ZH-2023010101);2023年度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机制研究 (GDTDZZ-2023031-010202)作者简介:刘郑倩 (1996—),女,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E-mail) lzq9620@qq.com;通信作者:罗勇华 (1987—),女,广东肇庆人,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E-mail)luoyh862@126.com; 叶玉瑶 (1980—),女,四川乐山人,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城市群空间治理与国土空间规划,(E-mail) yeyuyao@gdas.ac.cn。刘郑倩,罗勇华,杨远光,吕丹娜,蒋冬菊,叶玉瑶 . XXXX. 中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法律主题变迁研究 . 热带地理, XX (XX):1-13.Liu Zhengqian, Luo Yonghua, Yang Yuanguang, Lyu Danna, Jiang Dongju, and Ye Yuyao. XXXX. Research on the Changes of Le‐gal Themes Related 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Territorial Space in China. Tropical Geography, XX (XX): 1-13.热带地理治理,美国、德国等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和探索,分别 设 立 了 《大 湖 水 质 协 议》(Great Lakes Water Quality Agreement)《联邦自然保护法》(Bundes‐naturschutzgesetz) 等,通过立法规范管理体制、创新实施机制、促进技术标准完善,成功推动大尺度生态系统综合治理落实实践。通过法律制度建构以实现制度之治,是保障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的重要路径 (孙佑海 等,202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也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①,对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中国已将《生态修复法》立法研究储备工作纳入2023年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计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正式开启了生态保护修复专门立法的全新探索。因此,系统回顾和梳理中国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立法的历程,分析把握生态保护修复立法基础与难点,对促进中国生态保护修复立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事实上,生态保护修复立法已具备相当基础,但多为相关法律的附带性、关联性立法,并散见于与环境相关的单行法与环境基本法中 (黄俊 等,2016)。因此,对中国生态保护修复法律的探析,需从环境立法的角度切入。1978 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中国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随后中国提出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赋予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 (康京涛,2021),开启了中国环境立法的历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中国环境立法得到长足发展 (刘洪岩,2019),逐步形成当代中国以要素保护为重心和主线的环境法律规范系统,包含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3个子系统 (徐以祥,2019),涵盖了 3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 (徐航 等,2023),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当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大多应对单一问题,针对单一要素,如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 等,难以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直至 2023年出台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国才有了首部对区域生态系统进行系统性保护的生态保护综合立法 (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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