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经营主体图解(0914):本周新增披露2家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分析师:肖雨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20110001 电话: 邮箱:xiaoyu@zts.com.cn 分析师:赖逸儒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23060004 电话: 邮箱:laiyr01@zts.com.cn 投资要点  截至 2024 年 9 月 14 日,市场化经营主体合计已披露 312 家,包含 304 家债券发行人主体和 8 家担保人主体。从披露位置来看,相关表述主要出现在募集说明书声明与承诺章节,另有部分主体的相关表述出现在募集资金用途等章节。  本周新增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 2 家,分别为重庆市 1 家和浙江省 1 家。本周无新增首次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地级市。  从数据披露频次来看,自 2023 年 11 月下旬声明与承诺章节首次出现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信息以来,日均新增披露主体约 1.50 家。从分布省份来看,截至 2024 年 9 月 14 日已披露主体分布省份共 24 个,其中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数量位列前三,分别为 58 家、47 家和 30 家。从行政层级来看,主要为地市级城投,区县级城投次之。 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多数主体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少数主体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且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主体均位于非重点省份。值得注意的是,披露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的债券仅有部分发行成功,且发行成功主体多数在后续协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删除了市场化经营主体相关表述。  首个披露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出现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来源为其超短融募集初稿。截至 9 月 14 日,共有 24 家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本周新增 1 家主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 部分主体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后删去了这一表述。截至 2024 年 9 月 14 日,共有 43家主体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后删除了该表述,部分主体是在募集说明书正式稿发布时删除了这一表述,部分主体是在此后其他协会债券发行文件中删除了这一表述。值得注意的是,43 家主体中有 13 家主体删去此表述后又再次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建议关注其募资用途前后变化。  从存量债规模来看,已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存量债规模多位于 50 亿以上,合计共 179 家,占 59.3%;从主体评级来看,已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主要为 AA+主体,合计 176 家,占58.3%。  从估值来看,已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市场认可度大部分未见显著变化。抽样来看,部分主体估值波动上行而部分波动下行,未见明确规律。主因部分主体主营业务具备多层属性,市场化经营主体与产业类主体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二者之间存有一定转化空间。  风险提示:信息更新不及时或提取失误;公告日期识别不准确;募集资金用途判定失误;初稿、上会稿和正式稿对于是否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表述不一致;债券未能成功发行;统计口径为交易商协会的公募债券发行主体。 本周新增披露 2 家——市场化经营主体图解(0914)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周报 2024 年 9 月 15 日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 固定收益周报 图表 1: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情况(亿元)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 固定收益周报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4 - 固定收益周报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5 - 固定收益周报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6 - 固定收益周报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7 - 固定收益周报 来源:募集说明书、iFinD、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注:1)公告来源包括募集说明书初稿、申报稿及上会稿,公告日期取最早公告文件日期;2)将募集资金偿还同场所债券的城投债判定为“借新还旧”,将偿还其他场所债券、贷款或非标等债务的城投债判定为“偿还有息债务”; 3)如果同一主体多次发行债券且多次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公告日取其首只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日期;4)若募集说明书内多次出现“市场化经营主体”的表述,则“出现位置”默认取第一处出现位置;5)仅统计公开发行债券主体信息;6)存量债券余额取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日期数据;7)募集资金用途一栏中,若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含有偿还有息债务且字体加粗,表示该债券成功发行,若字体为斜体,表示该债券未能成功发行或尚未发行;8)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是借新还旧的情况,采取抽样方式判定,若字体为斜体,表示该债券未能成功发行或尚未发行;9)募集资金用途一栏中,若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含有偿还有息债务且字体加粗,表示该债券成功发行,若字体为斜体,表示该债券未能成功发行或尚未发行。对募集资金用途仅为借新还旧的债券不做该统计;10)在声明与承诺(声明)章节中表述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或是“市场化运营主体”则判定为“市场化经营主体”;若在其他章节表述为非“市场化经营主体”的表述,统一判定为不符合“市场化经营主体”;11)收录担保人时,需要担保人被明确表述为“市场化经营主体”;12)判定口径有潜在收录非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可能,主要原因在于初稿和上会稿的口径不同,但是并不会漏收录,且会在表 2 进行及时再判定;13)若用途为借新还旧债券未能成功发行,则将省份,地市,区县以及是否所处地市首次披露列清空,即不参与地市统计;14)对于图表二中删去市场化经营主体表述的企业,则统一用删除线标识,且不参与地市统计;15)对于图表三中恢复市场化经营主体表述的企业,则恢复其地市统计。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8 - 固定收益周报 图表 2:删去“市场化经营主体”表述的公司 来源:募集说明书、iFinD、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注:1)公告来源包括募集说明书初稿、申报稿及上会稿,公告日期取最早公告文件日期;2)将募集资金偿还同场所债券的城投债判定为“借新还旧”,将偿还其他场所债券、贷款或非标等债务的城投债判定为“偿还有息债务”; 3)如果同一主体曾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多次发行债券且多次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公告日取其首只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日期,同理,取首只删除市场化经营主体表述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日期;4)若募集说明书内多次出现“市场化经营主体”的表述,则“出现位置”默认取第一处出现位置;5)仅统计公开发行债券主体信息;6)存量债券余额取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日期数据。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9 - 固定收益周报 图表 3:删去“市场化经营主体”表述后,再次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公司 来源:募集说明书、iFinD、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注:1)公告来源包括募集说明书初稿、申报稿及上会稿,公告日期取最早公告文件日期;2)将募集资金偿还同场所债券的城投债判定为“借新还旧”,将偿还其他场所债券、贷款或非标等债务的城投债判定为“偿还有息债务”; 3)如果同一主体曾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多次发行债券且多次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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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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