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Great River Smarter Logistics Co., Ltd. (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083 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83 万股;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 特别提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4,329.822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宏川集团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海川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00%。 公司股东宏川供应链、广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林南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00%。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韵涛、李军印、李小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在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彦、陈世新、甘毅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0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已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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