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
育娲人口研究 2022/03 文:梁建章,任泽平,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特别鸣谢:白学松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 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 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结婚率和离婚率:我国结婚率从 2000 年的 6.7‰上升到 2013 年的 9.9‰,随后逐年下降,2020 年结婚率下降到 5.8‰;离婚率从 2000 年的 0.96‰上升到 2020 年的 3.1‰。 结婚人数:我国初婚人数在 2013 年达到 2385.96 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0 年下降到1228.6 万人,比 2013 年下降 48.5%。2013 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 1346.93 万对,2021 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 763.6 万对,连续八年下降。另外,初婚年龄大幅推迟。2021 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 31.89 岁,女 30.73 岁。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养育成本高,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从 2009 年到 2013 年,20-39 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 77.93%下降到 67.06%,到 2019 年,又上升到 72.72%。2019 年,中国 30-34 岁男性未婚比例为 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 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未婚同居率: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 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 1980-1984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0.33%,女性为 26.79%;出生队列为 1985-1989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7.99%,女性为 33.13%。 性别比: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 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 3490 万人,其中,20—40 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 1752 万人。 家庭规模: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 年家庭规模平均为 4.30 人,1964 年为 4.29 人,1982 年为 4.41 人,1990 年为 3.96 人,2000 年为 3.44 人,2010 年为3.10 人,2020 年只有 2.62 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法定婚龄降到18 岁;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迅速萎缩,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要提升生育率,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 目录 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 年《婚姻法》 1.2 1980 年《婚姻法》 1.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 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 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 3.2 1980 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 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 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 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 4、非传统家庭 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4.2 单亲家庭 4.3 未婚同居 4.4 非婚生育 5、政策建议 5.1 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 5.2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5.3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 5.4 法定婚龄降到 18 岁 5.5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5.6 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6、结论参考文献 图表目录 表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 表 2:2020 年中国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 表 3:中国 1985 年以来婚姻登记情况 表 4:2019 年部分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情况 表 5: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表 6:2019 年中国 30-49 岁大龄男女未婚比例(%) 表 7:部分发达国家 30-34 岁男女未婚比例(%) 表 8:2015 年部分国家/地区的家庭规模情况(人) 表 9:历次 CFPS 调查中 18 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比例(%) 表 10:2018 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 表 11:当今主要国家的法定婚龄概况 图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 图 2:中国 1985 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 图 3:2020 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 图 4: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 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 1950 年 4 月 13 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 5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 1954 年宪法还要早 4 年。这部《婚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 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 7 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 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过,1950 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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