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招股说明书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H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 5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意 向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5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29 日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发行人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4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发行人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四)发行人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徐贵山,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发行人副总经理谭映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5 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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